张荡——建湖农业合作化的一面旗帜(王学言、凌炳奇、胡志超)

 

  上世纪50年代初期,冈西张荡村顺应群众要求,在全省率先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并且收到较好的成效,成为全县、全省农业合作化中的一面旗帜。

  张荡村,地处建湖县冈西镇南部,属低洼荡区,易涝易旱,单户农民无法抵御自然灾害,种田几乎是望天收,冬天一片白茫茫(盐碱地),汛期到处是汪洋(发大水),素有“十年九不收”之说,是个远近闻名的“穷大龙”庄子。土改后,张荡各家各户终于分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千年梦想。然而得到土地的张荡人并没有像其他地区一样,迅速摆脱贫困,生活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常常食不果腹。忙活一季,一亩地只产百十斤稻子,一年的粮食只够半年吃,还有半年靠借粮度日。有些农民实在活不下去了,一狠心把分到的田地又卖了,另谋出路;有的像过去一样泥门塞洞,逃荒江南。

  战乱、荒年倘若如此也就罢了,可如今天下初定,耕者有田,却仍有此情景,直教人心酸落泪。1951年春,村里的6个党员坐不住了,在老党员孙书生的带领下,自发搞起了农业互助组。缺少劳力、地势不好的农户先后共有30多家加入了互助组。互助组主要是以帮种帮收形式进行的,帮工做一天活,主家供一顿饭。此外就是联合排涝,虽说效果不甚理想,遇到大水,还是抵挡不住,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产出也有了大幅度提高,亩产达200斤。各家各户的生活也比以前有所提高,7天能吃一顿烂菜饭了,其余6天也能保证喝上菜粥、糁子粥、萝卜粥、南瓜粥。互助组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问题,协作产生了新的生产力,农业产量一般高于个体农户。但因为范围过于狭小、组织比较松散,无法形成长效机制,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抗御洪涝灾害等方面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1952年初,中共建湖县委按照上级将“农民进一步组织起来”的要求,决定将互助组逐步转为合作社。经过慎重的考虑,县委选择张荡作为试点。听说要组织合作社,村里先前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因为尝到了互助合作的甜头,一致要求入社;其余的人家稍做一下工作,除了一户中农,也全都参加了。张荡村农业合作社成立工作如此顺利,一方面是因为环境恶劣,群众联合生产的热情很高;另一方面,当时提出的“入社自由、出社自由”也打消了群众入社的顾虑。不久,江苏省人民广播电台专门报道了全省首家农业生产合作社——“张荡初级社”成立的消息。

  县、区领导高度重视张荡初级社的组建工作。当时由县委农工部部长倪明、副部长唐高顺、冈西区指导员周学彬、副指导员郭泰组成了工作组,专门指导张荡初级社工作。农工部科员徐风刚长驻张荡,代表上级负责协调工作。县委书记郑士鲁经常坐木船到张荡听取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要求工作组的同志落实执行。张荡初级社成立后,社长初为孙书生,指导员王志凤(女,后任社长),会计张学广。初级社分配原则是土地占45%,劳动力占55%(简称土四五,劳五五),资产按入社实际价格计算,进行年终分红。当时,群众入社积极性非常高,成年劳动力全部入社,半劳动力也踊跃要求参加集体劳动,土地及大部分生产工具也都算作资产入了股。

  初级社一经成立,立即制订计划,大力兴修农田水利,不断添置共有资产。1952年,投劳3000多个,加修圩堤近10公里,挡洪水于圩堤之外,使荒滩变成了良田。1953年,全社动员400多人新开挖了一条500米长、3米宽的河道,取名张荡河(现仍存在)。该河为全社排涝抗洪、改善水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社原来只有耕牛1头,水车、风车各1部,很快发展到牛6头、风车4部、水车(脚车)6部,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大大提高。投入带来了回报,1954年建湖遭遇了特大洪灾,但是张荡人加固圩堤隔洪、全民上阵排涝,终于成功渡汛,保住了农作物,秋季稻谷丰收,告别了以往春荒靠乞讨为生的历史。

  73岁的张少华老人,当年是初级社记工员,后来当了7年大队长、19年党支部书记,他不无感慨地说:“成立初级社,最大的优越性是贫富不均问题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困难户得到了可靠的帮扶。”分田初期,有劳力的、有农具的、有实力的农户稍好些,还能保证口粮;可无劳动力的、老弱病残的困难户,田无人管、无人种,望天收,仍是穷困潦倒。入社后,由于大家发扬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精神,首先使粮食生产有了保障,困难户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其次,遇到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相互之间有了照顾,如孙书选家庭父母去世早,当时兄妹5人,均年幼,无劳力,家里很穷,社里对其进行特别照顾,除了保证口粮之外,还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照顾。大家都说:“是初级社救了孙书选一家子,否则这家人会被饿死、冻死。”此外,社员家庭遇有突发性困难,如火灾、生病、死人等,也一律给予补助。

初级社的成立,不仅使群众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家家有余粮,户户有积蓄,贫富差距不大。集体还先后办起了碾米坊、豆腐坊,粮食碾好后由粮食部门统购,豆腐制品挑出去贩售。过年过节的时候,每户从集体那里能拿上十来斤肉回家,还有豆腐、卜页、油料,人们的生活大大改善,全体社员扬眉吐气,喜气洋洋。

  张荡初级社的成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全县各地不断有人慕名前来参观学习,一看农业生产,二看副业发展,三看生活收入。县委也及时总结张荡的成功经验,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张荡初级社社长王志凤代表全社到省里参加全省农业工作会议,领回全省首家“先进初级社”奖状,此外,还获奖耕牛一头和筒子车(人工脚踩排水车,当时已是先进排涝工具)一部。王志凤从省里回来后,县里在张荡召开庆祝大会,全社社员热情高涨,敲锣打鼓放鞭炮,场面十分热烈。

  据《建湖县志》记载,由于张荡初级社成功的试点经验,为面上推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1952年底,全县农业合作化进程加快,组织起来的农户6.8万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1%,劳动力9.12万人,占全部劳动力的60%;入社耕地66万亩,占总耕地的55%

  建国初期,我国农村生产力极为低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自发地进行互助合作。党和政府及时领导了农业合作化运动,有效地增强了农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客观地讲,农业合作化运动顺应了群众的呼声,也合乎农业生产的规律,起初“入社自由、出社自由”的规定,体现了经济发展中的民主精神。无庸讳言,随着这一运动的推进,特别是后期进入发展高级社阶段,急躁冒进、强迫命令等也逐步凸显,且未得到批评纠正。到后来,更是把入社这一农业生产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这就为农业合作化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附:《张荡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此件由朱明安抄录自县档案馆档案)

 

 

张荡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

 

第一章         

   第一条  遵照毛主席组织起来发展农业生产的指示,全社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共同劳动,统一经营,并合理使用劳力、土地和资本,使人尽其才、地尽其力,以改进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充实国家国防和经济建设力量,并在共产党领导下,逐渐走向农业集体化的道路。

   第二条  本社任何问题的规定和处理均按自愿和互利及以劳力为主的原则,并以民主集中制为本社组织制度。

   第三条  本社以户为基础,以入社产量为股份和以人为单位组成,入社、出社都有自由。

  第四条  本社业务以农业为主,同时经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副业,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可经营之副业,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议,并根据农业需要随时增减。

 

第二章   土地资本

 

  第五条  入股各户的所有水、麦田全部评产入股,以200斤水稻为一个股份。土地统一使用,所有仍属原主。如要退社,仍退其原田或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如土地入社,经社加工扩大面积,改良土壤,其加工投资部分则由退社户加以适当补偿。

   第六条  沟圩格垛不入社,仍由各户自长自收,自己修理。如发水或政府决定大型修理时,由社负责修理。如圩基加宽,按其尺度扣除田数。场基私长公用,坟茔不入社,按其大小扣除田数。树木仍归各户私有,如在田头扣除田数。

   第七条  入社各户水、麦田全部复量一遍,除圩量需拿的界垸算田数,如有公界二面分需拿的浮漕,私有的则属原主,公有归社,其产量均跟田走,公有则不定产。

   第八条  入社户自有资金应积极投入本社农副业生产,其资金按副业分红比例分配。如投入农业生产的,给稍高于银行的利息,但不能超过一般群众的借贷利息。

 

第三章   耕牛  农具  肥料  种子

 

    第九条  风车私有,公用公修。不好车要按其全车田亩多少,车质好坏酌贴修理费(原车各户按亩负担,可分期代还),第一年篷绳    按原车头小组装齐,要合标准。以后添补由社负责。

  第十条  入社各户的脚车、犁耙、耕牛全部评价入社,明秋由社负责在农业总收入中扣除偿还,牛价酌加年利二分。耙、镰刀、大锹、扫竹仍属各户私有,随人应用。以后视情添置的要由社公办添一部分,为社公有。

   第十一条  各户肥料折价入社,临时评需花劳力的肥料,按其数量、质量评工,进社时已下田的肥料也付价,由社负责,在明秋总收入中提出偿还。第一年稻种由各社员按亩出种(每亩15斤),不偿还,以后种子由社负责。下田的麦种,在明年麦季收入提出偿还。

 

第四章   劳动力

 

  第十二条  全社劳动力统一使用,根据不同技术条件和生产需要合理分配,使人尽其才。

  第十三条  凡参加劳动之整、半劳力均为本社社员,享受同等权利,并尽同等义务。

   第十四条  凡系社员均享受有被选举为社干之权利,及对社干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社的经济账目检查与提出疑问的权利。并有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带头完成政府各项工作,爱护全社公共财产,加强全社团结和提高、改进生产技术的义务。

  第十五条  社员劳动积极,各方面表现都好的,要给以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如犯有错误,则由社长进行个别谈话,或小组检讨,严重的在社员大会上展开批评和教育。

 

 

第五章  分红与结账

 

   第十六条  农业总收入扣除肥料、农具、耕牛等等的购买代价及种和公积金,其余分定产和增产两部分。定产部分土四五,劳五五,增产部分土三劳七,麦  、稻草,将养牛草提出,照产定劳分配,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  副业总收入除去成本公积金,其余部分资三劳七,以鼓励社员。投资土地不分资金红,资金不分土地租。

  第十八条  分红时间一年一次,秋收后统一分配。如社员生活困难,可预付工资,但不得超过实际劳动日百分之八十,个别困难社员可酌情况照顾。预付时需得社长和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力所分得的农业红和副业的劳力红,按劳动工数平均分配工分值,劳力多的多得,劳力少的少得。副业劳动日拿农业劳动日相比,要酌加折扣,其折扣在分红时由社员大会民主决定。

 

第六章  公积金和公有财产

 

  第二十条  公积金和公有财产均为全社公有,不得分配。如出社要按本章程二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暂定为农副业总收入百分之二,秋收后结账扣除。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使用主要是扩大再生产,如添置牲畜、农具修理、公共房屋及社员的文教福利事业。使用时,必须经过社务委员会讨论。重大开支,社员大会通过,任何人不得私自动支。

 

第七章  评工记分

 

  第二十三条  农业劳动实行包工制的记工办法,土地分片,劳力分组。小组向社包时、包质、包产。包工组里大包小评,其包产超过部分酌情提奖。特殊年成悉听大例。如社员到社外劳动,工资交社,由社给其适当的记工。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农业劳动之社员,按活、按各人的劳动效率、强度、技术和适当的照顾、劳动态度评定基本工分。实行死分活评,一个劳动日为九分,特殊表现及时评,一般5天评一次。评议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增加或减少,儿童和老人参加临时劳动,采用包工折方等方式给予报酬。如劳动中间因阴雨停工或中途退出者,上午四成,下午六成。如其基本分不足10分者照折。

   第二十五条  副业劳动按不同季节及不同的生产条件和副业产量、数量、质量定出记工标准,根据标准按件计算工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劳动的社员每晚按工分,由组长填入记工簿。小组日日记临时账,5天向社报工账一次,一件活计结束结算一次,总账一年清算一次。

  第二十七条  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  凡社内干部及社员出席有关会议及因社里公事而误工者,按基本人、基本分及在家劳动力的平均劳动日记。吃自己饭实足记工,吃公家饭七折记工,与社无关而误工者则不记工。

  第二十九条  凡社员因公病伤,而不能劳动者,按其本人基本分及其他劳动力平均计算的实有劳动日记工,一般生病吃住药的,按基本分及其他劳动力平均劳动日折半记工。无论因工病伤或一般生病,其病状较重,经济困难,经社员大会讨论后,可酌情予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条  凡参加劳动之妇女,产前产后停止劳动2个月,并记工分,按其本人基本分及其他妇女劳动的平均劳动日折半记工。产妇家庭困难者,经社员大会讨论,可给以适应照顾和补贴。

第八章  入社退社

  第三十一条  入社退社均要在分红结账以后,一年为限制,不得半途退出或加入。

  第三十二条  社员退社入社均要提出理由,家庭同意,社员大会讨论,其应得之公积金照退,公有财物酌情付价退给其一部或全部(国家奖励不计算在内)。但土地入社扩大面积、其退社户之土地按本章程第五条办理。新社员入社仍按原建社时的产量标准评产入社,并按其生活情况进百分之二部分公积金和公共财产。

   第三十三条   军烈属入社土地亦同样评产,照分配比例分租,并得应代工数的劳动日红,劳动日红在应负担的劳动力红中扣除,与社外共同负担的统一调入社内,以便于计算。

 

第九章  农业税及劳役负担

 

  第三十四条  农业税仍按原查田定产的田亩等级由地户负担。

   第三十五条  劳役公差由社统一负担,对服役者按基本人、基本分及在家劳动力的平均劳动日记工。服役者赚得之工资或粮食,要向社交账,合并在劳动力总收入内统一分配。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社员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均须经社员大会讨论或通过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务委员会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和处理社务,与领导全社农副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社务委员会以九人组成,社长1人,副社长2人,宣传委员1人(由会计兼),技术委员1人,计划委员1人,保卫委员1人,评价委员1人,福利委员(兼做妇女工作)和供销委员由两个副社长兼任,视工作需要各设干事一至二人。农副业生产成立专门小组,其组长由委员兼任,副组长由各小组民选。

  第三十八条  社务委员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一年一次,连选得连任。如中途有其他原因,向社员申请改选时,取得社员大会同意之后,可以随时改选或补选。其社干部条件:(一)政治纯洁,爱国思想好;(二)大公无私,能吃苦耐劳;(三)作风正派,能团结社员,民主精神好;(四)劳动好,有生产经验。

 

第十一章  会议制度与学习制度

 

  第三十九条  社员大会一个月一次,由社长作全月的工作检查和提出下一个月的工作计划,社员提出各种意见,并将下一个月的工作讨论作成决议,与通过里面的重大问题。社员代表会半月一次,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和贯彻情况,并解决存在问题。代表会后,各户召开家庭会一次,贯彻代表会的精神。

  第四十条  委员会5天一次,研究、计划、检查工作。组长会视需要由社长召开。生产小组会,7天至10天一次,总结检查生产计划,开展批评与相互批评。以上各种会议,必要时均可提早或延迟召开。

  第四十一条  全社社员全部参加文化政治学习,青年社员一律上民校,并成立3个读报组,社员全部参加,3天读报一次,民校每日保持半至两个小时学习时间。农忙时,以生活小组为单位分散学习。

 

第十二章  经济制度

 

  第四十二条  账目日清月结。每月向社员大会报告财政情况和记工账目。每个季节结束时,书面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社里任何开支均须经社务委员会讨论。重大开支如每年生活、农本的预算等,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支社里各种经费。

  第四十四条  社员预付工资,按本章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生产计划制度

 

   第四十五条  每一年冬季订出下一年生产计划,每个季节开始,进行及时的必要的修改补订。

  第四十六条  每个生产小组除与社订立业包合同而外,并订立小组的具体计划,以保证全社计划的贯彻与实现。

   第四十七条  生产计划订立以后,要做到每逢会议即检查,每月一小结,每季、每年专门总结一次。

 

第十四章  请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社务委员及组长和社员有事外出均须向社长请假,3天以后要得社务委员会通过,批准后方可行动。

   第四十九条  社长或副社长外出,要向社务委员会请假,并需布置社里各项工作,给留在家副社长或委员负责。

 

第十五章  作息制度

 

  第五十条  集体做活时,太阳3丈高上工,一丈高下工。栽秧割稻太阳1丈高上工,听取信号统一行动,阴雨天组长掌握。

   第五十一条  学习和读报时间排在晚上,阴雨天无活可做时,亦可白天学习。

 

第十六章  奖励模范

 

  第五十二条  劳动积极的社员除随时给予表扬外,每季评比一次,年终总评一次,选出全社的社员模范,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劳动模范的条件是:(一)热爱祖国,积极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二)劳动好,按时完成或超过任务;(三)服从组织领导,不折不扣遵守各种制度;(四)虚心不自满,能改进技术;(五)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全社利益有成绩;(六)和其他社员团结好,肯学习,能帮助别人。

 

第十七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社员佃种田,按旧例由社承佃,社与佃出人直接发生关系。

   第五十五条  需挖掉的界垸子及水路由社负责拿。如系官界垸挖掉,留下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有牧畜专人饲养,耕牛牛草、牛料由社负责,公有猪饲料亦由社负责。其草在秋季稻草中公提,每条牛平均每日25斤草计算。并按牲畜多少,订出饲养标准,由社员大会讨论,订定工分或酌给工资。

   第五十七条  入社之屠户及铁匠,其业务纯属个人技艺,故暂时仍由其自己经营。如参加社里劳动,按其基本分同样记工。

  第五十八条  建社时各户已拉出的田的工资,及种麦工,在明年总收入中扣除偿还(按今年工作价)。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其修改补充权,仍属于社员大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