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程序乃法定
程序问题是我或者说我们一开始就应该搞清楚的问题,其实一开始也是能够搞清楚的,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还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盐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盐城市地方志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盐城市新一轮修志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见》,这中间对新一轮修志的程序作了不同程度的明确;再一个上轮修志的老同志也是可以请教的,虽说新一轮在程序上有调整,但大体操作方法可借鉴的太多了。不过,由于没有接触过修志工作,再加上没有专项的程序文件,还要加上因为我们是最先考虑程序问题的,这样确实一开始在程序问题上一脑袋浆糊,真可算是昏头昏脑,只是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在省、市史志办领导的指点下,逐步清晰起来。可参见《02两份“准生证”与发行仪式》。
关于程序问题,先看看有关规定吧。
《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发布):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7年5月颁布):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由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验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报市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经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后,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2006年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取消了“经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这条硬行规定)。
《江苏省续修地方志工作规划》(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0年5月制定):
关于评审验收:“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实行二审一验收制度。一审由同级地方志办公室主持(省志由各专业志编辑室主持),组织本地(行业、专业)专家和修志人员对志稿进行自审;二审由同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持(省志由各专业志编纂委员会主持),会同上级地方志办公室、省地方志评审小组及有关领导、专家对志稿进行会审;验收工作由省地方志验收小组负责。”
关于印刷出版:“各级志书验收合格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出版。出版前要将批准出版文件的复印件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三级志书的出版工作,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执行。”
《关于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意见》(盐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2007年10月10日下发):
严格执行地方志书的评审验收制度 坚持评审制度,严格审验程序,是把好地方志书质量关的有效措施。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指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地方志书自审、专审、联审的“三审”验收制度。自审,即在志稿形成初稿后,由承编单位领导、知情老领导和部门行业专家等对志稿进行初审,本部门、本单位自行把关;专审,即是志稿自审修改完善后,交同级地方志办公室分工主编或责任编辑对口审核,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联审,即经自审、专审后,形成送审打印稿,由承编单位牵头,邀请地方和部门新老领导、部门上级对口单位、有关方面专家学者、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及上级地方志办公室领导和专家等参加的志稿联审会,在此基础上经修改形成送审稿,分别报市、省地方志办公室验收。地方志书验收合格并经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徐城生主任在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上只讲到送市地方志办公室验收,未要求送到省地方志办公室验收,在我们的操作过程中多次请示市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志办公室,领导答复意见均为由市地方志办公室组织验收,市地方志办公室验收意见报送省办,出版后志书送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从我们的实践来看,以下程序对志书的质量都是非常重要的。具体是:
一、机构与人员确定程序
这是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其他编纂工作最大的保障,这个程序既是确立编纂工作的法定性,也是为今后开展工作充足的内力与底气。编纂委员会那是要由县委发文的,编纂组则是县委、县政府领导确定的,我们前期的老同志是由县党史办聘请的,后来的新同志则是由县委组织部直接抽调的,有的是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协调的,而且县委组织部还明确一位同志专门掌握这些同志的工作情况。
二、篇目审定程序
我们的县志篇目调整后经过了三轮审定,这些虽说没有法定程序,但对于完善篇目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篇目的审定又是带有龙头效应的,这样也可以省却后来许多的无用功。一轮审定是编纂组自审,这个自审是很顶真的;二轮为送请市志办领导和专家审定,承蒙他们的悉心指点,让我们少走弯路,明确了方向,也增加了自信;三轮是送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
三、《资料长编》审定程序
《资料长编》的工作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我们在重编篇目时即着手《资料长编》编制,对于编纂工作来说这当然是迟了,但我们觉得还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为调整与完善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出于时间安排上的考虑,我们的《资料长编》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各块工作长编,这一部分没有印审;另一部分为大事记,约50万字,由编纂组领导进行审核,然后印发给各卷负责同志,在使用中起到引领作用。
四、志稿内审(自审)程序
此程序为盐城市地方志委员会制定的《盐城市地方志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增设的环节,虽说编纂组必然会进行这样的自审,但在《纲要》中明文规定下来,也就使这个环节成为一项正式的规定。我们的自审先分卷再总审,由编纂组的领导、各卷负责同志进行审查,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容的政治性、真实性、存史性;二是结构上的逻辑关系、前后联系、特色显现等;三是写法与“竖写历史”的基本要求相对照,是否有缺失或过界之处,以及语言等方面是否合乎志书规范等。
五、县内专审程序
县内联审实际是在征求意见阶段的一个带有总结性的活动,也是一个法定的程序。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单位以后,我们便着手县内联审的工作,这个环节对于志书史实内容的核实至为重要。以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为主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建湖县志(1986~2008)》(送审稿)县级评审认定会议程
评审认定会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持。
一、县志办主任周浪野通报县志修编工作情况;
二、县政协副主席唐张新介绍县志征求意见稿有关修改情况;
三、与会人员对县志征求意见稿修改后能否送交省、市专家评审发表意见(请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人武部、统战部、农工办、保密局、档案局、党史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统计局、服务业发展局、人事局、教育局、文化局领导依次发表意见);
四、编纂委员会领导在送审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五、县委副书记羊维达讲话。
这次县级评审认定会上大家发表了很多很好的意见,最后主持人概括的结论性意见为:“《建湖县志(1986~2008)》从编写纲目、搜集资料、分块编纂,到形成征求意见稿再到送审稿,结构在逐步完善,内容在不断丰富,基本达到了送交省、市专家评审的总体要求。针对今天各部门提出的意见,请编纂组的同志认真采纳,抓紧修改。”各编纂委员会领导均在送审认定表上签署了同意送审的意见。
六、评审(联审)程序
这是县志出版的关键环节,既是法定的环节,也是保证志书质量的必备程序。主要工作为四个方面:⑴评审稿的准备,这是主体准备,文字稿要按照正式出版的要求,图照稿为了减少工作量,提升效率,采取单独分装的办法,但是彩图是编排后正式出的彩图,插图把安置的页码、大小、文字说明等全部搞好,以便于专家评审。⑵专家约请的准备,这里关键是市志办,因为市志办专家组是评审的主体。必须送呈邀请市专家组评审的请示,根据市专家组的指示制定评审活动方案,还要根据市志办的要求约请权威人士参与评审。我们约请了著名史学家、杂文
建湖县志评审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建湖县志(1986~2008)》编修质量,吸纳县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根据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工作进程安排,特制定建湖县志评审活动方案。
一、活动日程
评审人员报到。
第一段:县政府办主任姜俊刚主持。
①县委副书记羊维达讲话;
②市方志办主任徐城生讲话;
③县方志办主任周浪野介绍《建湖县志(1986~2008)》编修情况;
全体与会人员合影。
第二段:县方志办主任周浪野主持。
上级专家、学者评审发言。
县委方志办主任周浪野主持。
专家、学者评审发言。
第一段:县方志办主任周浪野主持
专家、学者评审发言。
第二段:县政府办主任姜俊刚主持。
①专家组负责人发表评审意见;
②县志编纂委员会负责人发言;
活动结束。
二、评审会会场:
县会展中心203室。
会场布置由政府办负责。
三、参加评审会对象:
①省、市专家(15人)
王春瑜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韩建勋 原盐城市委党史办主任(后未与会)
蔡金良 省方志办副主任(后未与会)
吉 祥 江苏年鉴总编
陈 华 省方志办市县方志指导处处长
市专家组 含市方志办领导10人
②县领导
羊维达 王旭东 唐张新
③县内专家8人
周正松 原县委办主任
徐广霞 原县人大办主任
周登斌 原县政府办主任(后未与会)
徐瑞祥 原县政协秘书长
黄玉锦 《建湖日报》总编
杨应富 原财政局局长
刘守宏 原县广电局局长(后未与会)
俞进虎 县发改委主任(后未与会)
④列席人员:
全市其他县、市、区方志办主任8人。
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全体成员28人。
《建湖县志(1986~2008)》全体编纂人员26人。
四、人员邀请:
五、会务组人员:
政府办领导等3人;财政局分管领导等2人;方志办全体人员。
六、接待工作:
1、由县接待办安排:
①邀请函
②就餐住宿
③会场安排
2、由县方志办安排:
①邀请来湖人员
②会议材料发放
③合影
3、建湖报社、县电视台负责宣传报道
建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七、验收程序
由县志办向市志办送呈验收报告和县志验收稿,市志办组织力量审读,并出具验收批复。参见《02两张“准生证”与发行仪式》)。
此程序完成后,应根据验收批复组织修改与完善。
八、审定程序
由县志办向县人民政府送呈出版请示,并附市志办验收合格的批复和县志验收稿,县人民政府经审定后出具同意出版的批复。
此程序完成后,应根据批复组织修改与完善。
九、出版社编审
此程序不属于出版的法定程序,而是出版过程的业务程序,但自然是要编审同意,出版社认可,发放书号,才可能正式出版。出版社编审的意见会在版式上有许多具体要求,自然对于提高质量至关重要。我们与出版社编审的沟通许多是同步进行的,征求意见稿出来时就送一份去出版社,请编审提出具体要求;评审稿与验收稿出来的也都专程送到出版社编审手中,只是辛苦人家了,本来人家只要看一稿,而我们烦人一而再还再而三。
十、备案程序
这个备案程序实际分为两步,一步是由市志办完成的,在下发验收合格的批复时,即会同时报送省志办;再一步是县志正式出版后,由县志办将县志送呈省志办备存。
附录: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确保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书(以下简称“志书”),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志书。
第三条 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四条 本规定凡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为准。
第二章 观点
第五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六条 记述社会主义时期的内容,应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全面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正确反映历史发展中的曲折和问题。
第七条 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赌博、暴力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及政策未作规定的,经由有关部门审查把关,正确把握记述尺度。
第三章 体例
第八条 坚持志体。横排门类,纵述史实,述而不论。
体例科学、规范、严谨,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
第九条 凡例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要求,清楚明确。
第十条 志书名称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其中,市辖区志书在本行政区域名称前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域名称,如“××市××区志”。
续修志书名称标明上下限年份,如“××县志(××××-××××)”。
第十一条 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一)述
根据志种和内容层次的不同,合理设置,概述事物发展全貌和特点等。
(二)记
大事记选录大事得当,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结果等要素齐备。
专记设置因事制宜,选题严格,数量适度。
编后记重点反映修志始末。
(三)志
门类设置合理。纵述史实把握事物的发端、变化和现状,不缺失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
(四)传
立传人物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
(五)图、照
图、照注重典型性、资料性,从不同角度反映变化的情况。
卷首插图包括本行政区域位置图、地形图、行政区划图、交通图等。地图采用国家测绘部门和有关部门绘制或者审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
照片无广告色彩。除人物传、人物简介外,无个人标准像。
(六)表
设计合理,要素齐全,内容准确,不与正文简单重复。
(七)录
附录的原始文献、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重要存史价值。
(八)索引
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提炼的标目符合主题原意,附缀正文页码准确。
第十二条 篇目设置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基本要求,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现行管理体制)、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独立性的关系处理妥当。
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严谨,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类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适当。
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重复。
第四章 内容
第十三条 内容反映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根据各地实际分类,记述内容大致涵盖以下方面:
(一)建置、自然环境、资源、人口等;
(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邮电信息、公用事业等;
(三)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经济管理等;
(四)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公安司法、军事等;
(五)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等;
(六)人民生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宗教、风俗、方言等;
(七)人物。
第十四条 内容完整,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反映事物基本特征,记述有深度。
第五章 记述
第十五条 区域界限明确。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越境不书。交代背景,反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
第十六条 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
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订讹正误。
第十七条 记述事物、事件和人物,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述体中的必要议论适度,不空泛。
第十八条 志书中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第十九条 内容记述不机械重复。交叉记述的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记述,或此详彼略,或用互见法。
第二十条 生不立传。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记述人物准确、客观、公允。
第二十一条 人物传记述传主的生卒年月、籍贯(出生地)、主要经历、典型事迹、个性特征、社会评价等。人物简介略记人物履历及主要事迹,不面面俱到。人物表要素不缺。
第二十二条 图的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
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
第六章 资料
第二十三条 资料真实、准确。
资料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准确。
有歧义但不可或缺的资料,多说并存。
第二十四条 资料全面、系统。
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方面的资料齐全。
反映事物发生、发展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
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备。
第二十五条 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
注重使用原始资料。
第七章 行文
第二十六条 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
第二十七条 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第一人称。
第二十八条 使用规范汉字,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
使用口语、方言、土语、俗语适当;不滥用时态助词;慎用评价词语;不用模糊、空泛词句。
时间、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
第二十九条 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不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历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内涵等。
第三十条 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使用简称的,在适当地方括注于全称之后。简称概念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
第三十一条 不同时期的国家、团体、机构、职务等名称,均用当时名称。历史朝代名称使用规范的通称,以新版《现代汉语词典》附录的中国历代纪元表为准。
第三十二条 今地名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
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
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地名的,其行政隶属关系明确。
第三十三条 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名胜古迹、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人物直书姓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的,首次出现时在姓名前冠以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译名准确。外国国名和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译名为准。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
第三十六条 生物、矿物名称,使用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括注本地俗名。
第三十七条 表格包括表序、表题、表体和必要的表注等。表题的时间、范围、主体内容和表格性质等要素齐全。全书表格样式、编号统一。
第三十八条 文中图统一编号。
第三十九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
第四十条 注释符合学术规范,便于查找原文。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引文和重要资料注明出处。
第四十一条 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章 出版
第四十二条 出版,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出版制作以电子为介质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印制,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业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装帧美观、大方。分册出版的志书,整体设计统一,形成系列。
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
第四十七条 采用16开本(889×
第四十八条 编辑校对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