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志终明非修史
其实接受编纂任务以来,我就一直被一个问题困扰,那就是人们常说修志编史,那么志与史究竟是不是一回事,不是一回事其根本区别又在哪里?
首先要说的是,这里的“志”自然是指的地方志之志,而非广义的志书。这样来看,最根本一条县志为官修,如果一本史书也是官修,那么史与志最多只是体例上的差异,而非本质上的差异。所以“编志终明非修史”这句话还得换种说法似乎更稳妥些,那就是,编修官志与编修官史和非官史并不是一回事。人们还常有一种说法,所谓“国有史,州有志,家有谱”,其实,这话也要记住一点,“志”并非具体而微之史,亦非可以视为家之谱。这一点,今日之依据只能是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其中对地方志书是这样规定的:“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这个“资料性文献”的定位是核心,它决定了地方志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史书,只是作为史书的前期工程。
“资料性文献”也决定地方志的编纂手段与修史有着本质区别。“志”要求“存而不述”或者“多存而少述”。在这个问题上,我与现在许多专家的见解是有着很大的不同。现在许多专家强调地方志不但要有总述或综述这一类的文体,还主张在各卷各章各节下最好也能有概述、小序一类的文字,认为这样可以增加内容的横向沟通,体现一种整体感。我感到,恰恰在这一点上要格外谨慎,因为这是最容易突破地方志的本质规定,而走向“谀史”。固然,编志之主编及审定机关的首长会有各种不同的理念与性格,但由于其基本的机制性效果和国人通常的取向,“谀史”从大的范围来看是一种必然。所以我们在编纂的过程中,大家曾有一种畅想,各地方志每二十年一编这是需要的,但二十年一编的只能是一种资料汇编性质的,由全国省一级史志部门规定入志的框架,也就是分阶段的总述、大事记、分类的系统表格及文字说明、附录。过上六十年或是一百年,再进行另一种意义的地方志书的编纂,但下限应当距离三十年以上。呵呵,这当然是笑话,而且只是为了防止“谀史”而走上另一极端,其实就是这样也未必就能一概杜绝“谀史”的出现,我们今天不是还有人写出大量的“歪史”吗?更何况这种设想,只顾及“存史”一个方面,而忽视了“资政”、“教化”这两大功用。再说这就是一种空想,对我们编纂的实践毫无意义。那么,比较有价值的设想则是我们的论述性的文字,一是不要出现在正文的记载之中;二是在非设不可的概述与小序中最好是就记载的内容与脉络而言,不去直接评点某届某人某事;三是总述最好是分阶段的论述,这样综述其业绩明确,记存此阶段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也到位。本来我们续志的总述中也有一段记存需要关注的矛盾与问题,但后来还是拿掉了,因为我们的总述并不是阶段性的论述,而是总概性的,那么只在最后讲当前的矛盾与问题就失去了所指,是以目前这阶段的问题与矛盾代指了整个23年的情况,显然是有以偏概全之嫌。
地方志书既要考虑存史,又要考虑现时的社会价值。其实地方志编纂的法律法规中对这一条反复强调保密的问题,这就是从国家机密这一个层面上来要求县志的编纂必须考虑现时的社会价值。由此而来,虽然不是从保密角度要回避一些问题,但其实质也是一样的。就是说,我们的县志即使是客观地记录史实,但也必须防止产生现时的不良后果。有些史实需要回避,有的需要改换说法,有的需要概念化的说法。特别是我们记录改革开放的过程,而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策的变化性很强,过程性的问题很多,今天所坚持的说不定就是过去所禁止的,今天所否定的可能还是过去所鼓励的。这样的实例太多了吧。前者比如所谓投机倒把,今昔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处置方式,那完全有着天壤之别;后者如党政机关经商办实体、计划生育中的强行入轨、“零资产”改制等等,那也是从认识到措施有了彻底的改变。问题是这些问题如果说得太细太明确必然会产生不必要的社会问题,决不合乎“向前看”的社会和谐促进原则,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混乱的由头。再比如,政法章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我们写到“1988年,取缔县城‘二十四条龙’、‘十三太保’、‘八星和平’3个非法帮伙”,有专家认为应该详录。在这个问题上,我想可不能沉迷于塑造自己那种绝无意义的“正直”形象,而忘却了社会责任。当然,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的方法是“有所记载,适可而止”,我想这是比较客观也是比较科学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