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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军区、盐阜区地方党政机关支给标准

 

1944618日)

经济制度标准

 

 

第一项  伙食费

1.地方党政民工作人员每天每人菜金抗币四毛。

2.伤病员每人每天抗币八毛。

3.重伤病员除伙食费外,另按军部规定保健标准酌量情形实行保健。

4.学校及训练班学员伙食费抗币六毛。

5.凡脱离生产人员开会时,伙食菜金由原单位扣除,不得另行增加,否则拒报。

 

第二项  办公费

1.地方所属各单位机关按办公实物计算。

2.各单位办公纸内有俱乐部用纸一张。

3.铅印文件纸张另造预算。

 

第三项  擦枪费

1.步枪、手枪、驳壳枪,每支发油二钱,土布二寸。

2.电话总机发油五钱,土布四寸,单机发油三钱,土布二寸。

3.以上之物品,最好以县为单位统一购置,按月发给各部,购置机关凭单据向上级报销。

 

第四项  津贴费

1. 地方党政民工作人员每月每人抗币2元。

2. 医务人员津贴按军区卫生部规定发给。

 

第五项 杂支费

1.行署及地委  800

2.大县县政府  400

3.小县县政府  400

4.县委100

5.区政府100

(每月均以抗币计算,在县内的400元中有200元系招待费。)

6.杂支费包括马鞍、马、马药、修理、招待、赔偿、零碎购置、修理自行车、挑夫用绳、向导、渡河、理发及工具等。

7.杂支费用实报实销,不得超过规定数字,但如有大的地方,士绅会议另补预算。

8.凡铅印石印文件,另补预算。

 

第六项 负伤费

1.甲种重伤员(伤骨及内脏)按120个鸡蛋折发代金。

2.乙种伤员(不便行动未伤及内脏)按60个鸡蛋折发代金。

3.丙种伤员(行动无碍及擦伤)按30个鸡蛋折发代金。

 

第七项学习费

1.在职排以上干部按每月每人发光连纸半张。

2.训练学员按月每人发光连纸一张,每二个月发铅笔一支(有自来水笔者不发),另每班发墨水粉一包。

 

第八项遣散费

1.参加部队因老弱疾病,不能在军队工作退伍者,按参加部队军龄计算,一年发退伍费1000元(法币),二年2000元,按此类推计算,如回家者另发路费。

2.因受伤残废不能在部队工作退伍者,按军龄计算,每年1500元(法币或伪币)计算按军龄发给,路费另补。

3.退伍回家者,在三日行程以内家在根据地者:每人每天发给路费60元,以五十里一日计算之。

4.退伍回家者离根据地三天以外者,每人每天发给路费80元,(法币或伪币)每天行程以五十里计算之。

5.退伍人员行程六日者应按七日计算,中间休息一天,行程半月者中间休息二天,一月者多发四天路费。按此类推算之。

6.残废无家可归者,劝其在根据地安家立业。

以上规定系指由部队送交地方遣散人员。

 

第九项 医药费

1.按每人每月抗币二元计算。

2.需要吃中药者,必须经过县长批准方能报销。

3.区以上干部有痞块病者可由医院注射针剂。

 

第十项 妇女生产及小孩养育待遇

1.妇女生产小孩时发布三丈,棉花三斤,肥皂一条,草纸三刀,鸡八斤,鸡蛋一百个,红糖二斤,猪油二斤。小产时,除布料与棉花不发(在未产前的一个月同轻伤病员的待遇)其余照发。

2.妇女临产前后共二个月照伤病员伙食发给之。

3.妇女卫生纸每月发给草纸一刀(但受孕期间停止发给)。

4.小孩待遇与普通战士相同,但未满五岁之小孩其粮食菜金可折发给钱以换取小孩所必须之营养食品。

5.妇女生产小孩而担负工作须雇佣奶妈者,该奶妈之待遇与普通战士同,小孩入学时,公家负担(教育用费限于军队)。

6.如妇女产后,短期内身体未能恢复健康而需临时雇短工奶妈者(抱小孩),可按一般待遇之。

7.如有将小孩回家抚养,但其家庭生活优裕抚育不成问题,则不必向公家领取小孩养育费,只可发给遣返路费。如家庭确实贫苦无法负担者,可能寄钱回去时可照规定发给之。

8.如有将小孩送给口口者,只发一个月至二个月之养育费,嗣后不得再向公家领取。

9.妇女每年增短裤一条。

 

第十一项 出差费

1.单个人员工出发不能用饭票时,每人每餐大饼一斤,菜金抗币二毛,按此计算(系指侦察人员或出发根据地外者)。

2.五人以上者携带粮食菜金自己造饭。

 

第十二项 粮食制度标准

1.各地方机关单位(包括医院休养所)每人每天:

1)大米1.7斤。

2)小麦2.4斤。

3)大芦秫2斤。

2.公草每人每天3斤,伤病员4斤。

3.粮食报销应按照上列规定数目支用,超过不报。不准多报人数,如有余,作改善本单位之伙食。

4.马料项:

1)普通骑驮骡每匹每天发料5斤,草8斤(各地区应征收公粮公草发之)。

2)骑兵马每天每匹发料6斤,草4斤。

3)毛驴子每匹每天发料3斤,草5斤。

附注:

1)以上各项费用之经费以盐阜旧抗币计算。

2)马料项,填入粮食制度内。

3)盐阜区以阜宁阜东为大县,其它为小县。

4)十八个乡以上为大区。

5)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选自《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是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3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合编,档案出版社19865月第1版)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