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阜区1941年反“扫荡”战时公约15条
1、不许为敌伪汉奸带路;2、不许为敌伪汉奸探送情报;3、不许向敌伪汉奸密告我军政工作人员及存放公物所在地;4、不许以粮食、枪械、弹药送给敌人;5、不许乘机抢劫,扰乱社会秩序;6、不许图谋暴动,为敌内应;7、不许散布谣言,动摇民心;8、不许带枪逃跑,组织叛变;9、不许诱胁他人向敌投降或为敌服务。(如有犯上列各条之一者,按《国民政府惩治汉奸条例》治罪。)10、无论何时何地发现敌伪,均要向我军党政机关具实报告;11、帮助抗日军队运粮、担架、带路、探送消息;12、掩护与收容我方伤病员及公用器物;13、对我军政机关、部队所在地的一切情形,应严格保密,并设法迷惑敌人;14、捉拿敌特、汉奸、土匪,严查生客行人,有形迹可疑者,即行扣押,并送附近军政机关处理;15、努力破路、塞河,协助主力部队打游击。(转录自《盐东人民革命史》)
录自《建湖民族英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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