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堂楼的买卖合约看抗日民主政权的社会管理
游育林
民国三十四年,建阳县(现建湖县)九龙口沙家庄马家堂楼产权者之一的马朱氏会同儿子马兆和、马兆泰将房屋出卖给本庄的潘监樵、潘俊樵两家,立了出卖合约。此合约一式两份,现完好保存在潘俊樵女婿刘长生手中,文字完全可以辨认清楚,特别是合约文本上盖有建阳县的方章,对于我们研究确定马家堂楼的产权关系,提供了有效依据,更重要的是为我们研究当时抗日民主政权的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材料。从合约上看,所涉及的内容有些已经超出了经济买卖的层面,因而笔者放在更大范围的社会管理角度进行解读和分析,以期对当今基层的社会管理有所裨益。
抗战烽火中的1940年,盐城县建立了盐阜区第一个抗日民主政权,涵盖了当时建湖的大部地方。1941年9月,建湖的前身建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办公地点在今天高作镇长北村王家祠堂。全县各根据地也随之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九龙口属建阳县荡东区荡东乡。当时正是抗日战争最残酷最艰苦最关键的阶段,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建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在带领全县人民群众参军参战、锄奸反霸,顽强抗击日本侵略者及其走狗的同时,普遍推行乡村的民主选举,区级配齐了特派员、财粮、民政、文教等部门领导,施行了健全参议组织,实行精兵简政,开展减租减息、积极发展生产,努力搞活流通,重视文化教育,加强治安管理等社会管理措施,得到人民群众的坚决拥护。而到了马家堂楼买卖成交的1944年,建阳县及基层人民政权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发展,社会管理的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更为安定正常,因此马家堂楼这桩复杂的买卖才能顺利成交并实现买卖双方及相关各方的完全满意。解读马家堂楼的买卖合约,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抗日民主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几个要素:
一、不动产等重大的买卖活动受到抗日民主政权的正常管理。“立绝卖瓦(宅)基地文契人马朱氏同儿兆和、兆泰与侄兆庆因正用无措,愿将祖遗逐(嘱)分予伯父嘏斋堂弟兆庆合业瓦堂屋四间,绝出卖于潘监樵、俊樵门下,永远居住执业”。契约一开头就告诉我们,房屋原有的主人为马朱氏及儿子马兆和、马兆泰,还有伯父马嘏斋、堂弟马兆庆。也就是当时马家堂楼的八间二层房屋,属于马朱氏及儿子马兆和、马兆泰和马嘏斋、马宝庆三家所有,当然大小不同,从契约后文看,马朱氏母子只有东部堂屋一间两层和东厢房二间两层,紧挨着的西部两间两层应属马兆庆所有,而再西部的一间两层及其厢房二间两层就是马嘏斋所有,而这些房屋又都是“祖逐(嘱)分予”各户的。马朱氏和儿子决定将自家的一份房产出卖给潘监樵、潘俊樵两家。历史上民间重大买卖活动特别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合约上都盖有官府的章印,接受官府的管理。说明白了,盖上谁的章印,谁就对社会具有管理权。历史上,政权机构的公章多为方形,公章上的文字说明政权的性质及其权威性。现存的马家堂楼买卖合约,盖有建阳县抗日民主政府的大红公章,公章上“建阳县”、“监印”等字清晰可见。这就告诉我们,马家堂楼这桩买卖是经过建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批准的。当时的建阳县抗日民主政府管理的范围超出当今建湖县,对一户住房买卖实施批准并加盖公章,说明社会管理的覆盖范围已经相当广泛、相当到位。同时,对面广量大的不动产买卖实施管理,说明建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在这方面有专门的工作机构。买卖合约上双方共有十名担保人,分别划了十字,尽管画十字是旧中国文化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所形成的法定形式,在当时还在普遍使用,但是,画十字的人员构成具有抗日民主政权成立后的特点,那就是有一定数量的基层政权的干部参加,从调查了解中得知,十个担保人中,有潘启章等3名基层民主政权干部,有一名还是乡(当时是小乡制)主要负责人。说明基层民主政权参与和监督了这桩买卖的全过程。
二、重大买卖活动有着十分规范的程序。细读马家堂楼的买卖合约,再了解马家堂楼的买卖过程,清楚地发现这桩买卖具有完备程序,保证了买卖的公平。首先买卖活动在搭成意向后,向地方政权作了报告,乡干部介入参与并实施了监督。但是,参与监督并不取代买卖双方的行为,最后是以中人的名义参与签字画押,这是很明智的管理办法。随后地方政权向县政府作了报告,期间是否需要向区级政府报告,没见资料,无论是否经过区政府,向县报告的履行者都是乡一级,有证据表明是乡干部拿着这份合约到县政府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是完税。这些程序完成后才能盖上县政府的公章。说明在乡一级审查的基础之上,县抗日民主政府履行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在这桩买卖成交6年后的1950年,建阳县人民政府给新买户发放了土地执照,在地基这一项上,完全按照买卖合约上载明的四边界址。这不仅说明当时的抗日民主政府对社会管理全面抓在手上,工作紧凑严谨,干净利索,体现了当时抗日民主政府的管理水平,也说明县政府在批准马家堂楼这桩买卖时作了登记,程序履行相当规范相当完备。
三、买卖活动必须按章纳税。合约反映,“当凭中众议酌,时值公估国币八千六百元整”,也就是此桩买卖实际成交标的为时值公估国币8600元。合约还言明“遵章一并投税”。关于纳税的履行虽然只有六个字,但是很能说明问题。首先是必须缴税,再是缴税多少,怎么缴,没有在合约中反映,但很明确的是“遵章”。这里的遵章,不仅要求数量必须遵章,而且程序也必须遵章。可以看出,在订立合约时,税收缴纳的数量可能还不清楚,但纳税义务必须履行,合约中虽没规定数量,但表述十分严密。也就是数量不管多少,必须按规定交纳。这个税收毫无疑问交给抗日民主政权。税收本是各个时代政权行政的重要内容,更是保证政权生存和运转的基础,经济活动中能否严格控制税收,是一个政权是否具有行政力的重要标志。建阳县成立后,建立了财金科和税务局,在区、乡均设有财粮委员会和税务所,具体负责征粮捐税工作,征得的盐税、牙贴税、营业税、屠宰税等逐年增加,房屋买卖税收应在营业税收之列。我们必须看到,马家堂楼买卖成交是在1944年腊月,中国的抗日战争还没有胜利,建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也不过才三年多一点时间,参军参战的任务十分繁重,工作的环境肯定十分严峻,而就在这种情况下,建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已经建立了有效的税收征缴管理制度,应该说这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也证明共产党政权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也说明人民群众对新生政权的拥戴和认同。
四、基层政权在当时的买卖活动中做了大量协调工作。马家堂楼这桩买卖实际是相当复杂的。历史上的马家房产规模宏大,多达三百余间。现存的马家堂楼只是历史上马家房产一个极小的组成部分。就这个极小的组成部分,归三户所有。“但其房本属三份合业,不便分折(拆),今兆和兆泰手中缺乏无措,特邀族兄等与伯父(嗟)商,按照三份出卖己一份,又将兆庆之一份出卖半份,东西两宅各执饼甓平均,西份归伯父嘏斋照旧居住,永远执业。”由于房屋是三家所有,为了卖房成功,马兆和、马兆泰除自家的一份出卖之外,又动员马兆庆的一份出卖半份,使得整个马家堂楼的东一半能够整体出卖,而西一半则由伯父马嘏斋所有,并永远居住。这里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是侄儿马兆庆要同意;二是最西端的叔叔马嘏斋要同意;三是交易过后双方都能接受,财产分割包括界线要明确。从合约看,有很多事项是在抗日民主政权的协调下解决的,说明基层抗日民主政权有着良好的管理基础。其一、“东西两宅各执饼擘平均,西份归伯父嘏斋照旧居住,永远执业。东份半在上板梯一张、大门一合、房门两合,窗棂板门俱全,所中间合用屯柱板壁,东西均在官中,不得拆毁”四边界址划定十分合理;其二、“天井亦系各业古迹旧建,东厢房南一间楼下的门堂永借予西份出入,通行无阻”,道路从自家侄儿门前经过好说,而要从新的业主潘姓两家门口经过,则需要协商同意。合约上作出规定,说明在成交时各方的意见一致;其三、“西份有阳沟一条,亦永借东份照旧出水,通行无碍”,和通行一样,也是要经过几方协商同意才能写上合约;其四、“四至之内槅扇、零碎短板、铁器、碎砖瓦片、石堍石磉、土上土下寸叚坵角不留,总出卖于潘家名下”,“现卖过后,毫无用赎之例。倘有违碍,交差自行理质,无(与)承业人无涉,并非私债折准,非曲诱成交”,杜绝了交易过后矛盾的发生。这些事项协调的结果,即使在今天看来,都是既合情理,也合法规。正是因为基层政权艰苦细致的协调工作,才使这桩买卖形成了十分和谐的结果,让我们看到了当时基层人民政权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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