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荡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此件由朱明安抄录自县档案馆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任何问题的规定和处理均按自愿和互利及以劳力为主的原则,并以民主集中制为本社组织制度。
第三条 本社以户为基础,以入社产量为股份和以人为单位组成,入社、出社都有自由。
第四条 本社业务以农业为主,同时经营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副业,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可经营之副业,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议,并根据农业需要随时增减。
第二章 土地资本
第六条 沟圩格垛不入社,仍由各户自长自收,自己修理。如发水或政府决定大兴修理时,由社负责修理。如圩基加宽,按其尺度扣除田数。场基私长公用,坟茔不入社,按其大小扣除田数。树木仍归各户私有,如在田头扣除田数。
第七条 入社各户水、麦田全部复量一遍,除圩量需拿的界垸算田数,如有公界二面分需拿的浮漕,私有的则属原主,公有归社,其产量均跟田走,公有则不定产。
第八条 入社户自有资金应积极投入本社农副业生产,其资金按副业分红比例分配。如投入农业生产的,给稍高于银行的利息,但不能超过一般群众的借贷利息。
第三章 耕牛 农具 肥料 种子
第十条 入社各户的脚车、犁耙、耕牛全部评价入社,明秋由社负责在农业总收入中扣除偿还,牛价酌加年利二分。耙、镰刀、大锹、扫竹仍属各户私有,随人应用。以后视情添置的要由社公办添一部分,为社公有。
第十一条 各户肥料折价入社,临时评需花劳力的肥料,按其数量、质量评工,进社时已下田的肥料也付价,由社负责,在明秋总收入中提出偿还。第一年稻种由各社员按亩出种(每亩15斤),不偿还,以后种子由社负责。下田的麦种,在明年麦季收入提出偿还。
第四章 劳动力
第十三条 凡参加劳动之正半劳力均为本社社员,享受同等权利,并尽同等义务。
第十四条 凡系社员均享受有被选举为社干之权利,及对社干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社的经济账目检查与提出疑问的权利。并有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带头完成政府各项工作,爱护全社公共财产,加强全社团结和提高,改进生产技术的义务。
第十五条 社员劳动积极,各方面表现都好的,要给以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如犯有错误,则由社长进行个别谈话,或小组检讨,严重的在社员大会上展开批评和教育。
第五章 分红与结账
第十七条 副业总收入除去成本公积金,其余部分资三劳七,以鼓励社员。投资土地不分资金红,资金不分土地租。
第十八条 分红时间一年一次,秋收后统一分配。如社员生活困难,可预付工资,但不得超过实际劳动日百分之八十,个别困难社员可酌情况照顾。预付时需得社长和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力所分得的农业红和副业的劳力红,按劳动工数平均分配工分值,劳力多的多得,劳力少的少得。副业劳动日拿农业劳动日相比,要酌加折扣,其折扣在分红时由社员大会民主决定。
第六章 公积金和公有财产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暂定为农副业总收入百分之二,秋收后结账扣除。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使用主要是扩大再生产,如添置牲畜、农具修理、公共房屋及社员的文教福利事业。使用时,必须经过社务委员会讨论。重大开支,社员大会通过,任何人不得私自动支。
第七章 评工记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农业劳动之社员,按活、按各人的劳动效率、强度、技术和适当的照顾、劳动态度评定基本工分。实行死分活评,一个劳动日为九分,特殊表现及时评,一般5天评一次。评议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增加或减少,儿童和老人参加临时劳动,采用包工折方等方式给予报酬。如劳动中间因阴雨停工或中途退出者,上午四成,下午六成。如其基本分不足10分者照折。
第二十五条 副业劳动按不同季节及不同的生产条件和副业产量、数量、质量定出记工标准,根据标准按件计算工分。
第二十六条 参加劳动的社员每晚按工分,由组长填入记工簿。小组日日记临时账,5天向社报工账一次,一件活计结束结算一次,总账一年清算一次。
第二十七条 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 凡社内干部及社员出席有关会议及因社里公事而误工者,按基本人、基本分及在家劳动力的平均劳动日记。吃自己饭实足记工,吃公家饭七折记工,与社无关而误工者则不记工。
第二十九条 凡社员因公病伤,而不能劳动者,按其本人基本分及其他劳动力平均计算的实有劳动日记工,一般生病吃住药的,按基本分及其他劳动力平均劳动日折半记工。无论因工病伤或一般生病,其病状较重,经济困难,经社员大会讨论后,可酌情予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条 凡参加劳动之妇女,产前产后停止劳动2个月,并记工分,按其本人基本分及其他妇女劳动的平均劳动日折半记工。产妇家庭困难者,经社员大会讨论,可给以适应照顾和补贴。
第八章 入社退社
第三十二条 社员退社入社均要提出理由,家庭同意,社员大会讨论,其应得之公积金照退,公有财物酌情付价退给其一部或全部(国家奖励不计算在内)。但土地入社扩大面积、其退社户之土地按本章程第五条办理。新社员入社仍按原建社时的产量标准评产入社,并按其生活情况进百分之二部分公积金和公共财产。
第三十三条 军烈属入社土地亦同样评产,照分配比例分租,并得应代工数的劳动日红,劳动日红在应负担的劳动力红中扣除,与社外共同负担的统一调入社内,以便于计算。
第九章 农业税及劳役负担
第三十五条 劳役公差由社统一负担,对服役者按基本人、基本分及在家劳动力的平均劳动日记工。服役者赚得之工资或粮食,要向社交账,合并在劳动力总收入内统一分配。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七条 社务委员会以九人组成,社长1人,副社长2人,宣传委员1人(由会计兼),技术委员1人,计划委员1人,保卫委员1人,评价委员1人,福利委员(兼做妇女工作)和供销委员由两个副社长兼任,视工作需要各设干事一至二人。农副业生产成立专门小组,其组长由委员兼任,副组长由各小组民选。
第三十八条 社务委员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一年一次,连选得连任。如中途有其他原因,向社员申请改选时,取得社员大会同意之后,可以随时改选或补选。其社干部条件:(一)政治纯洁,爱国思想好;(二)大公无私,能吃苦耐劳;(三)作风正派,能团结社员,民主精神好;(四)劳动好,有生产经验。
第十一章 会议制度与学习制度
第四十条 委员会5天一次,研究、计划、检查工作。组长会视需要由社长召开。生产小组会,7天至10天一次,总结检查生产计划,开展批评与相互批评。以上各种会议,必要时均可提早或延迟召开。
第四十一条 全社社员全部参加文化政治学习,青年社员一律上民校,并成立3个读报组,社员全部参加,3天读报一次,民校每日保持半至两个小时学习时间。农忙时,以生活小组为单位分散学习。
第十二章 经济制度
第四十三条 社里任何开支均须经社务委员会讨论。重大开支如每年生活、农本的预算等,必须经社员大会讨论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支社里各种经费。
第四十四条 社员预付工资,按本章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 生产计划制度
第四十六条 每个生产小组除与社订立业包合同而外,并订立小组的具体计划,以保证全社计划的贯彻与实现。
第四十七条 生产计划订立以后,要做到每逢会议即检查,每月一小结,每季每年专门总结一次。
第十四章 请假制度
第四十九条 社长或副社长外出,要向社务委员会请假,并需布置社里各项工作,给留在家副社长或委员负责。
第十五章 作息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习和读报时间排在晚上,阴雨天无活可做时,亦可白天学习。
第十六章 奖励模范
第五十三条 劳动模范的条件是:(一)热爱祖国,积极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二)劳动好,按时完成或超过任务;(三)服从组织领导,不折不扣遵守各种制度;(四)虚心不自满,能改进技术;(五)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全社利益有成绩;(六)和其他社员团结好、肯学习,能帮助别人。
第十七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需挖掉的界垸子及水路由社负责拿。如系官界垸挖掉,留下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有牧畜专人饲养,耕牛牛草、牛料由社负责,公有猪饲料亦由社负责。其草在秋季稻草中公提,每条牛平均每日25斤草计算。并按牲畜多少,订出饲养标准,由社员大会讨论,订定工分或酌给工资。
第五十七条 入社之屠户及铁匠,其业务纯属个人技艺,故暂时仍由其自己经营。如参加社里劳动,按其基本分同样记工。
第五十八条 建社时各户已拉出的田的工资,及种麦工,在明年总收入中扣除偿还(按今年工作价)。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其修改补充权,仍属于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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