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建湖文史网 > 史志档案 > 建湖文史资料 > 正文

我县公社化初期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探索(游育林)

发布日期:2014/2/3 10:16:31  阅读:2559  【字体:
 

 

上世纪五十年代末至六十年代初,全面实现公社化的建湖农村和全国各地一样,面临着纠正“左”的错误和克服严重经济困难的严峻考验。这一时期,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出现和推行是最为突出的现象。

 

一、     公社化初期农业生产责任制出现的背景

 

  公社化初期,我县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出现和推行,有两个最重要的背景,一是党中央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纠正公社化初期存在的问题,基层也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寻求适合当时农村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二是我国连续三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济形势十分紧张,人民生活十分困难,促使人们寻求度过难关的途径。

  先看第一个大的背景。在全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中,我县农业合作化也同样经历了先起步、后大步、再快步的过程。1958917日,随着联星人民公社(现芦沟镇)宣告成立,建湖全县实现了公社化。受大跃进和“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思潮的影响,公社化初期的建湖,取消自留地,所有生产资料全部归社所有,社员劳动服从社里安排,个人不得经营家庭副业,核算分配在社,原规定夏秋两季搞预、决分,后来变为吃饭不要钱,取消按劳分配,全县“共产风”盛行,“平调”现象严重。中央庐山会议以后,与大跃进错误继续发展的同时,农村人民公社再度刮起共产风,又一次严重侵犯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农民的利益,农村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196010月,中央发出指示,着手部署整风整社,坚决扫除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和干部特殊化风(简称“五风”)。113日,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紧急问题的指示信》(即十二条)。1961年春季,党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印发全国讨论,6月份中央形成修正草案,在全国贯彻执行。中央指示信和“六十条”传达到建湖,全县上下欢欣鼓舞,掀起了全面贯彻落实的高潮,最大的动作是19601223日至1961123日,全县召开了5301人参加的四级干部大会,副省长韦永义、盐城地委书记陈宗烈等前来帮助指导我县开好这一会议。县委坚持反复、耐心、细致的正面教育,从主要领导开始,诚恳、深刻检讨,主动担当错误责任,彻底清算“一平二调”账,系统总结三年来的经验教训。会后各公社分别召开党员干部和社员大会,传达中央和县四级干部大会精神。1961111日,县委组成13人的工作组进驻近湖公社太平大队搞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工作。124日,县委又抽调公社党委书记、县直机关干部43人在近湖公社长沟、胜利、固桥、近湖、杨楼和蒋营公社(今九龙口镇)荡东大队进行第二批试点。1962年春节前后,县委抽调111名县直机关干部,组成16个工作组,深入各公社帮助工作,各公社也抽调512人,以点带面推行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试点工作,到3月底,全县390个农业大队,3162个生产队全部完成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向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改变,农村食堂全部取消,代之的是口粮到户;农村供给制全面取消,代之的是多劳多得。同时,农民有了自留地,生产队适合搞的部分副业项目让社员个体经营等政策得到了进一步调整和落实。在这一进程中,农村基层干部开始了生产责任制的主动探索,有些大队、生产队主动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更重要的是党中央专门提出了责任制的问题,“六十条”的第三十一条指出:“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它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农业生产责任制出现和推行不仅是农村干部群众的内在要求,而且是上级领导决策部署的外在动力。

再看第二个大的背景。1959年开始,全国连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先是大旱,后是大涝。1959年旱灾是新中国成立十年来最严重的一次。19601月至7月,全国累计受灾面积67亿亩,其中受旱面积6亿亩。7月上半月,全国洪涝面积3900万亩。连续的自然灾害,造成全国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1959年核实的粮食产量仅完成计划的62%,比1958年实际产量3953亿斤减少5594亿斤,仅相当于1954年的水平。1960年粮食产量仅28769亿斤,又比1959年减少517亿斤,下降152%1959年经核实的棉花产量仅完成计划的74%1960年棉花产量为21258万担,比1959年又减少12918万担,下降378%;油料产量减少4327万担,下降527%1961年全国粮食产量比1960年仍在下降,大大低于1958年。全国城乡居民人均粮、油、布的供应量连续第三年下降,人民生活处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困难的时期。在此期间,我县遭受的主要是台风、洪涝、龙卷风和冰雹等严重自然灾害。《建湖县志》记载,1960年至1962年,我县先后遭受6次台风灾害,其中超强的有两次,一次发生在1961102日至5日,一次发生在196296日至7日。1962年的台风,急降雨153毫米,形成严重洪涝,内河水位从138米急增到203米,全县81.4%的面积受灾,积水在1米以上的占78.8%,据统计粮食损失6519万斤,棉花减产64.5万斤,房屋损坏36106户,计75237间,刮倒刮坏风车1299部、牛车686部,损坏桥梁770座,伤151人,死8人。此前的616日,辛庄(今宝塔镇)、草埝(今上冈镇草堰口社区)等六个公社还遭受冰雹灾害,雹块大的似拳头,小的似鸡蛋,地面积雹3寸多深,房屋、农作物损失严重。从统计的数据看,全县1958年粮食单产138.5公斤,总产18804.5万公斤;为历史最高水平;1959年单产下降至100.5公斤,总产下降至12899万公斤;1960年单产下降至91.5公斤,总产下降至12412万公斤;1961年单产下降至84.5公斤,总产下降至11526万公斤;1962年单产下降至82.4公斤,总产降至11402万公斤,为历史最低。全县1958年棉花单产15.4公斤(低于1957年的22.1公斤),总产83.7万公斤(为历史最高);1959年单产下降至11.5公斤,总产为113.5万公斤;1962年单产跌至4.5公斤,总产仅为42万公斤。油料单产1957年为历史最高的92.5公斤,到了1962年仅有55公斤。群众口粮的年水平只有200斤,每天仅为56钱。这种情况下,统一化派工,大呼隆做工,一拉平计酬,就失去了任何凝聚力和号召力,农村各级干部忧心如焚,都在寻求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因素,如何尽快恢复灾后的农业生产,如何找到最快度过经济难关的路径,于是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成为他们的第一选择。对农民来说,生存成为第一需要,他们在热切盼望实行生产责任制,再也不想从事任何不见实惠的无效劳动。

 

二、     当时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及推广

 

  在上述的两大背景下,我县推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的经营体制,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是和加强农村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大量体现在生产队的经营管理活动之中,但如何把生产的结果,也就是农业产量尽可能和农民的利益直接挂钩,仍然是大多数基层干部工作的出发点。这一情况在当时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及推广上得到了充分反映。

  1、包干到队。“六十条(草案)”贯彻初期,虽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模式在我县得到了推行,但所有制越高越好的思维惯性仍然很大,大量的生产责任制还是通过大队向生产队落实,后来逐步过渡到生产队自我落实。县委1961816日向全县发出了《关于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中一项具体的、全面的责任制度,是贯彻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的基础。”事实上,1960年底到1961年初,全县生产大队对生产队的“三包一奖”制度已逐步形成,基本模式是大队让生产队包产、包工、包本,超产奖励。在总结初步经验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县委在《关于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实行“三包一奖”作了具体详实的部署,各公社直到生产队在执行县委意见的过程中,不少在自我总结正反经验,自我完善“定奖”模式上摒弃了烦琐的框框条条,寻求简单明了又便于操作的模式,于是,包干到队的模式逐步浮出水面。到了1961年底,全县大多数地方实行了一步包干到队,基层群众称之为“到嘴到肚”。在上冈镇草堰口社区新冈村发现的草埝公社兴龙大队(即现新冈村)管理委员会和第四生产队管理委员会订立的一份《1962年至1964年以生产队核算三年分配的合同书》(原件图),十分清楚地反映了这一情况。此合同载明:“为更高地举起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红旗,正确执行农村人民公社现阶段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根本制度,彻底克服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坚决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经社员民主讨论,确定于1962年至1964年实行定产量、算收入、按比例、包上缴的生产队核算分配,应立合同一纸,协定三条以便共同遵守。”合同确定生产队每年包上缴国家征购粮、皮棉、农业税和大队机动粮、公积金、管理费的数量;明确“上缴任务固定后不再变动,增产多收不多交,减产少收不少交,生产队在完成上缴任务后,其余归自己分配,多余多吃多分,少余少吃少分”;明确“在实行生产队核算以后,原大队固定给生产队(从大队过渡到生产队核算)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船等农机具归生产队(所有),大队不得调动。增添的耕牛农具归生产队所有,电灌站归大队所有,大队经营,生产队按灌溉面积向大队交纳水费”;明确“合同期满另定,有效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并送一份存公社备案,请公社监督双方执行”。这份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生产队包干的数量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了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直截了当地说,就是生产队交足国家的,留足大队的,剩下的是生产队自己的。包干到队使农村社员对统购统销(主要是统购)政策从心中无数到心中有底,生产队责任明确,调动了积极性。1962年以后,兴隆四队的农业产量连年提高,从已有资料看,一直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当然全县基本也是连年增产。《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下册详细记述了1961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以后,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纠正公社化初期存在问题的情况,“周恩来在调查中反映,‘……社员群众迫切要求恢复高级社时评工记分的办法,并发展为:包产到生产队,以产定分,包活到组,……这个办法势在必行’,得到了毛泽东的重视,批示‘发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参考’”。我县农村出现并逐步完善的“包干到队”责任制模式,和党史叙述的情况是一致的。

  2、责任到组。基本模式是生产队以下“建立作业组,划分耕作区”。这种模式实际上也是基层干部群众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近湖公社杨楼大队认真总结自然灾害困难时期组织社员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的正反经验,在实行“三包一奖”到生产队的基础上,加强生产队对内的劳动管理,实行“责任到组,措施到田,农活到人”的管理方法,依靠常年作业组组织社员开展生产活动,有力推动了生产发展。县委1961416日下发了《关于杨楼大队开展实产超包产运动的情况报告》(92号文件),并多次召开现场会,推广杨楼建立作业组、实行责任制的经验。同年815日县委《关于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生产队以下应该建立固定的作业组,这是生产队建立集体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形式,也是生产队经常组织社员进行生产活动的战斗单位。”对建立作业组进一步细化了部署,明确提出在临时性作业组、季节性固定作业组、常年作业组这三种形式中,“常年作业组的形式最好,做到土地、劳力常年固定,耕牛、农具能固定的也固定到作业组”;认为“这种作业组容易了解各人的特长,以便因人制宜,量才使用,同时熟悉土地性质,便于因地种植、施肥和加工,有利于建立生产责任制和发挥作业组安排生产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求“全县除了个别生产队规模太小,例如只有十多户划作业组以后反而不利于生产的以外,其余生产队都要建立常年固定的作业组”;还要求“为了加强作业组的责任心,对作业组可以实行定产,以超包产的指标措施,作为作业组的奋斗目标,以后可以通过评比奖励,采取奖中有赔、赔中有奖的做法”。这些部署和要求,与我县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的包产到组责任制已十分接近了,也可以说,改革开放初期我县很多地方能够较快地首先实行包产到组责任制,公社化初期分组责任制经验的积累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典型经验的推广和县委的统一部署要求,责任到组迅速在全县拓展开来,到了1961年秋,和全县落实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相适应,全县大多数生产队都建立了常年固定的作业组。同时责任到组又拓展到生产队经营的副业项目上,基层也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县委因势利导,1962年发出228号文件,对副业生产等责任制也提出了要求,很多大队、生产队集体经营的副业项目及养牛、管船、用车等专项农活,也建立了常年或季节性专业组,从事各种专业生产活动。

3、小段包工。基本模式是按照生产计划,明确农活安排,制订劳动定额,搭好劳动班子,农活细化到人,组织质量验收。这种责任制有些地方也称为“小包工”,是基层干部群众在自我总结中自发形成并完善的,也是包干到队、责任到组的衍生物。有些大队、生产队把农活的小段包工一直细化到每个劳力;有些大队、生产队把农活的质量验收和庄稼及副业产品收获以后的实绩联系起来,除自然灾害因素外,以实绩定工日、定报酬。对小段包工责任制,县委一直持肯定支持的态度,在1961815日《关于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要求:“生产队对作业组要坚持定期的小段包工,生产队把每一段农活包到组,实行定活、定质、定时、定报酬的四定小包工,由作业组具体安排劳力负责完成”。1962715日县委在《关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意见》(150号文件)中提出“搞好评工记分,定额管理,坚持生产逐段安排,农活定额包工”,强调“通过生产逐段安排,农活定额包工,才能把集体生产的责任制具体落实到组到人,做到千斤担子大家挑”。要求“在检查上一段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段生产任务;具体安排农活安排劳力,做到农活和劳力对头,搭好劳动班子;检查修订劳动定额和工分标准,作为包工依据;做好耕牛、农具的调配和分拨;生产计划要有两套打算,随情况变化灵活掌握;完成任务后按定额记分”。1963年初,县委书记李子建在江苏省第四届党代会的发言中,曾介绍了我县“小段包工”的做法,他说:“在生产队下边建立固定的或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包工,季节的和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一般的生产队可以普遍推行‘生产小安排,农活小包工’,通过小包工这个环节,把劳动组织全面抓起来。”1964年县委发出的《关于夺取农业更大丰收的意见(讨论稿)》中,进一步提出:“一般生产队都要有作业组,都要有小段生产计划,都要有农活小包工,都要有定额管理、评工记分、检查验收制度,把所有劳力组织到生产中去。”1965年县委《批转李圢生产队抓好小包工,加强劳动管理,保证完成夏收夏插任务的报告》(139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通过小包工,就可以把生产计划、劳动管理、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检查验收、评工记分生产责任制和比学赶帮超运动等一系列问题全部抓起来。因此小包工是劳动管理的中心环节。”文件还评价了李圢生产队的经验“一听就懂,一学就会,一用就灵”。小段包工的生产责任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干活“大呼隆”、“小呼隆”的问题,对推进农业生产,尤其是对连续自然灾害以后全县农业生产的恢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阶级斗争、两条路线斗争的影响,县委在推行小段包工等责任制问题上还是比较谨慎的,常常以巩固集体经济,加强生产队的集中统一为前提,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些责任制的完善和提高。

 

三、     包干到户责任制的顽强生命力

 

  大量的史料表明,公社化初期,我县在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过程中,除了上述几种形式,包产到户责任制也悄然而生,尽管一直受到“左”的路线的干扰,但包产到户就像夹缝中的春草,仍然在摧残中顽强地生长,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

  从开始合作化到迈向公社化,翻了身的农民出于对党对伟大领袖的热爱,出于对新世界新生活的向往,响应组织号召,随着时代大潮,涌进公社化的主流。但是公社化以后出现急于求成的情绪,随意提升所有制,直至“共产风”愈刮愈烈,结果造成农业生产力遭受严重破坏,农村形势出现严重曲折,特别是连续自然灾害期间以及自然灾害以后恢复生产的严峻时期,情况更为突出。农民再也无法忍受“捆绑守穷”的生活,不得不寻求适合自己生存致富的路径。大量的农村基层干部也在思索农村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什么样的责任制才能最大程度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包产到户在我县自发而生、自发而长,在有些大队生产队甚至成了主导力量。

  在我县已整理的史料中,客观反映包产到户责任制情况的不多,正面肯定的几乎没有。但是从大量的工作汇报、对下部署以及领导讲话中,仍然可以看到包产到户责任制的顽强表现。19621228日县委《关于当前部分干群不正确思想行为的情况资料》中反映:“根据各公社和县直有关部门回报,当前部分干部群众存在着一些严重错误的思想行为,主要表现在:包产到组、到户、买卖租典自留地、粮食安排、农副产品收购、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商品开后门等方面。”在包产到组、到户方面问题上反映:“全县发现到组的有7个大队,18个生产队,23个生产组,2878亩田……包产到户的有8个大队,22个生产队,2个生产组,108户,862.5亩田。”还反映包的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大队干部认为包到组比按队包产更加明确具体,公开将产量包到组;第二种是生产队干部瞒住大队,将包产指标落实到田头,然后按户包产,并直接与社员签订包产合同;第三种是群众中的中农,直接出面与干部交涉,提出按户包产的要求,干部迁就群众不正确的思想,进行了按户包产;第四种是生产队将包产指标落实到组,作业组和社员之间自发商议按户包产。现在看来,这一文件反映的情况可能是不完全的,当时全县包产到组、到户(主要是到户)很可能远远不止这么多,但从包产的几种方法上可以看出,基层是如何开动脑筋,想出主意,甚至甘冒风险,使之实行,这充分表明农村自发开展包产到户的力量是多么顽强!同一材料中还列举了具体事例:1)蒋营公社(今九龙口镇)新丰大队在制订1962年三包方案时,就落实了包产到队、定产到组的方案,大队书记祁其同志说:“包产到队、定产到组(实际是到户),目的是为了加强社员的生产责任制,并不违背六十条。”(2)恒济公社恒庆大队第一、第三两个生产队,在今年(19615月份就实行了包产到组的方案,公社党委9月份才发现,第一生产队社员余为友说:“三包就要硬的包到组,超产就多吃,减产就少吃,有人只吃不做,我们不能跟着他们绑穷。”大队副书记吴加玉发现这一问题时,不仅不制止,还支持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公社团委书记姜建南同志也认为包产到组办法好,支持第三生产队这样做。(3)近湖公社杨庄大队东舍生产队长朱步祥说:“上级既然允许社员在大麦茬里散布(播)小(蔬)菜,改善社员生活,没有考虑到如何把麦子产量提得很高,我们不如把麦子产量一起包给社员,这样干部不操心,产量保得住,社员也高兴。”于是在划给社员种菜的同时,就随田将麦子产量包到户。(4)智谋公社(今上冈镇冈东社区)正荣大队7个生产队将62万斤沟柴草的收割任务包到户。阿成大队将7亩油菜包到户,每亩包油菜籽100斤,他们还当经验介绍。(5)天美公社(今沿河镇)自强大队方湾、姚圢两个生产队,把芋头田实行包产到户,同时将集体大田周围长的庄稼分给社员私收。此外,县委1962年第228号文件向地委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规定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稿”试点工作第一阶段宣传、学习情况的报告》中剖析了点上近湖公社齐心大队的情况:“近几年由于连续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和我们工作上的缺点,产量下降较大,今年(1962年)产量比历史最高产量的1957年减产50%……,因此,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有所滋长,甚至公开要求包产到组,分田到户等等,新河生产队以抬三类苗为名,1961年将4.5亩田包产到户。”“同心生产队富裕中农周哲凯说:‘我们不能和烂桃子(指贫农)在一起,富的被穷的拖死了,拉旱龟、拖死蛇,永远没升腾,要是把20亩田分给自己种,保证弄的雪滑(建湖方言,意为漂亮,做得很好),一年就翻身了。’” “这些现象不仅反映在富裕农民身上,而且也反映在政治方向不明的基层干部身上,新河生产队7个队委,就有5个包产到户。”县委196486号文件向地委作出《关于当前农村工作的情况报告》时举了一个例子:“白果公社(今冈西镇)1962年受到14号台风袭击时有些人对集体经济发生了动摇,经今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时统计,原来全社闹单干的205户、590人,闹分队的(指包产到组)686户、715人,闹大型农具回头的290户、604人。”上述资料所反映的情况,尤其是所举的实例,基本是从反面、从否定、从批判的角度去表述的,但是,它非常客观地向我们揭示了这么几点情况:(1)全县包产到户在当时绝不是个别现象,是存在一定数量、一定比例的,在有些大队、生产队甚至是占了绝对优势的。(2)包产到户是农民群众的自我选择,表现了农民保命生存的热切呼唤和发家致富的深情渴望,被否定、被批判的一些做法和说法,实际上是代表了一种思潮,无论在当时还是今天来看,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应该推行的。也正因为如此,包产到户尽管多次被“叫停”,直至遭受批判,但它总是反复地再生。(3)包产到户是得到很多基层干部包括县、社一些领导干部首肯并支持的。有些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或者工作上不正面抓包产到户,甚至批评包产到户,内心里对包产到户还是理解的、支持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包产到户的存在。(4)包产到户在改善农村人民公社初期的经营管理,释放农村生产力,尤其是严重自然灾害时期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明显作用,不排除在当时挽救了一些农民的生命。

  事实充分说明,作为集体经济内部一个层次的家庭联户经营,适合本地农民的需要,适应我国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事实上,自合作化以来,每当党提出调整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生产关系时,总有农民自发地搞包产到户,虽然屡被禁止,但一有机会又会重新出现。应该说,包产到户的出现是包括基层干部在内的农民的一个创举。尽管当时的想法、做法不一定成熟,在一些问题的认识上也不完全一致,但这毕竟是探索的深入;尽管这一探索是艰苦的、曲折的、甚至是付出代价的,但是成果却十分珍贵,对后来改革开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健康推行,所产生的意义和作用决不可低估。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