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埝公社文革期间第一份农村合同(游育林)
本人手中保存着草埝公社(现上冈镇草堰口社区)永丰大队第三生产队1973年3月13日签订的生猪饲养合同,并附有永丰大队关于推广三队生猪饲养实行“六定一奖”的决定,是草埝公社文革期间第一份农村合同书。拂去纸上的尘埃,这份合同书可以折射农村改革的起步,由此还可以看出人们走过的路程。
1973年,正值文化大革命的斗、批、改高潮,永丰大队此前创造的民主理财经验正在各地推广,全国到永丰大队参观学习的人群络绎不绝,批修正主义、斗资本主义是响彻中国大地的口号。但是,这一切仍然挡不住干群改革大呼隆管理模式的萌动,挡不住农民追求“管理合理化、收入最大化”的念想。此前,第三生产队有些社员在民主理财会上对集体猪场的经营状况提出批评,他们一针见血地指出:猪场管理“大呼隆”,只会越办越亏。根据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时任生产队长李金德打算把生产队集体猪场包下去,但是“三自一包”、“四大自由”正在遭受批判,对“包”字避之犹恐不及,怎么办呢?经过左思右想,根据农村经济政策中“可奖励”的提法,决定采用“定奖”的办法,把猪场变相“包”下去。生产队班子反复商讨,作出了一个大胆举动,和饲养员签订合同,实行“六定一奖”制。草埝公社文革以来第一份农村责任制合同就此诞生。在此不妨把这一合同的主要文字公布于世。
立合同甲方为生产队,乙方为饲养员曾凡玉、张以敖、夏正龙。
一、定头数。常年圈存六头母猪,每头母猪全年产仔猪二十头(指标),全年保证出售肥猪三十六头(按母猪一比六计算)。
二、定斤重。奶猪三十五天平均每头达十斤重,肥猪在一年内每头达到130斤。
三、定饲料。粗饲料由甲方满足供应(每月由甲方补乙方机饲料工二十分,水葫芦等青饲料由乙方负责养殖),不到集市买议价糠。甲方除 子粮和国家返还给集体喂猪外,对饲料粮采取按猪增重给粮,不论大小猪,每增重一斤,甲方给一斤饲料粮,下一窝小猪,外补三十斤黄豆。
四、定报酬。母猪每头每天一分工,奶猪和肉猪增重一斤一分工。因乙方负责做粉,每百斤黄豆由甲方补贴做粉工三十分。
五、定肥料。由于搞的淌圈,乙方负责管理好肥料,每天打扫和冲洗两遍,发现猪舍地面破漏,要及时修理,保证猪肥不散失,全部入坑。
六、定费用。甲方每月补贴乙方火油一斤,火柴一打,包干使用,节余归己。
一奖,就是超产奖励,奶猪超过部分奖百分之五十,无特殊情况少一斤赔一斤,肉猪超过部分奖百分之二十,少完成部分赔百分之五十。
合同书拟好后,李队长迟迟不敢在生产队公布,时任大队党支部书记吴昌甲支持三队签订这一合同,并表明态度,如果说这是资本主义,责任由大队党支部承担。蹲点在永丰大队的公社革委会副主任陆庭祥(后曾任庆丰公社党委书记、县多种经营管理局局长等职)了解情况后,认为永丰三队的做法符合落实党在农村经济政策的要求,鼓励生产队长李金德大胆签订书面合同。在这些领导的支持下,生产队班子决定签订合同,甲方签字的有队长李金德、会计臧以道、保管员李文炳、理财小组组长臧树国,乙方签字的有三名饲养员。此合同经生产队民主理财会通过,于签订后的第三天(3月15日)生效。
今天看,这份合同文字肯定不够准确严谨,但是回到文革高潮的背景下去思考,则出之不易,再联系农村改革的历程去思考,则意义不凡。首先,这份合同冲破了集体经营、一大二公的樊篱,在文革中开了“包”字先河。同时,这份合同甲乙双方都能接受,且在生产队民主理财会上获得通过并生效施行,说明符合社员群众的共同心愿,也说明农民有着改革的内在要求。
定奖责任制确实激发了饲养员的积极性,争取多奖少赔成了永丰三队猪场追求的可及目标。当时,本人随领导在永丰大队蹲点,亲历了永丰三队猪场的变化。3月份订立责任制合同时,猪场连大带小只有生猪30多头,肉猪基本没有;到了8月份,生猪存栏就达到了130多头,以后连续几年保持百头猪场的规模,饲养员也连年受奖得到实惠,干部群众高兴地说:“‘六定一奖’,猪子肯长;责任制扎根,饲养量上升。”受其影响,永丰三队梨园责任制、管树责任制、队办企业责任制纷纷出台。县、社都曾到永丰三队召开过现场会,当时的《建湖情况》专门介绍了永丰大队的做法。当年,“六定一奖”制也经受着“左”的干扰,在肉猪、苗猪的销售和超产拿奖上经常被人为地扣上资本主义的帽子,受到批判、责难,但是永丰三队挺了下来,直到家庭联产承包制推行,集体猪场才解体为家庭经营。
永丰三队实行猪场“六定一奖”责任制,在全大队产生了良好的带动作用,其他生产队根据大队的要求,纷纷制订猪场“六定一奖”责任制,也引发了农民群众更多的改革追求。后来永丰大队就有生产队搞起了农业小段包工责任制,再后来草埝公社又出现了分组包干责任制,实行生产队内按组核算,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组内各户的。这时的永丰三队已经有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子,因而小岗村的经验一经引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立即在草埝公社全面推开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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