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早就倡导晚婚晚育的家族(余士林)
笔者最近整理有关文史资料,发现我县大孙庄的孙氏家谱于清光绪年间即提倡晚婚晚育。其宗谱法约之一的“禁止早聘早婚”条文是这样写的:
“中国古制,男子三十始受室。近时全球法律,男女必成年后婚嫁。最早者,日本二十岁为成年,最迟者,比利时二十七岁为成年。盖鉴于早婚戕害身体,生子多必孱弱之弊。中国无所制限,甚至十六岁以上即为婚嫁之期。其害在隐微,犹为人所及见。惟早聘之害最甚,非待贫富转移致有后悔。甚至幼时结婚而后来忽生残废之疾,终身抱恨。于父母者,曷若俟男女长大时择门户,相当者配之,或令其自己择配,以免怨憾之愈也”。
从上文不仅看到了我县孙氏距今整整一个世纪,即在氏族中提倡晚婚晚育,并且还讲述了晚婚晚育的科学道理。在那个时代,早聘是促使早婚的前奏。当时早聘现象相当普遍,其指腹为婚者,也不乏其人。这个问题,今天当然不存在了,但早恋,换亲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中国古制,另子三十始受室”,这个条文非常明确地表明了文明古国在男女婚姻问题上,早已形成了文明的习俗。而后来的“中国无所制限,甚至十六岁以上即为婚嫁之期”的现象,又如何产生的呢?
这无疑是政治腐败和战乱而导致这项制度的破坏,使人丧失理智,蹈其愚昧之覆辙。其“非待贫富转移致有后悔”,这句不仅道出了愚昧之因,也揭示了文明之路,对多子多福、早生早贵的世俗观念,更是一个有力的抨击。早在一百年前,就提出了与今天少生快富、优生优育意义相同的倡议,这实在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其文明、爱国之程度自不待言矣。
孙氏家族,和社会上所有的家族一样,在历史长河中扬帆弄棹,其思想如斯进步,这与该族中人物的政治、文化素养是分不开的。孙氏家族八世祖、明末进士孙榘,于清顺治甲申(1644年)任浙江虞县知县;九世祖,清朝榜眼孙一致,顺治丁酉( 1657年)授翰林院编修,十九世祖,清朝举人孙大鹏(海南),光绪三十一年乙巳(1905年)出任浙江湖州总补府。浙江光复后不仕,孙大鹏回乡创办海南中学,为国培养人才,一生还写下了五十余首充满爱国热情的诗稿。清光绪二十年甲午(1894年)修家谱,即是在他倡导并阅示下进行的。
录自《建湖文史选辑》(第八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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