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志(1986~2008)》之第三卷改革开放第十五章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第十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建湖县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比较早。1984年12月,成立全省首家、全国第二家劳动保险公司。经过20多年的不断探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为县境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2000年起,先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现了医疗保险全覆盖。2007年起,又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改革开放成果惠及全社会。
第一节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84年12月,建湖在江苏省首家、全国第二家建立劳动保险公司。机构成立前,国家劳动人事部向原省劳动局发了《请帮助建湖县办好劳动保险公司的函》。
1984~1990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处于起步阶段,无固定模式参照。早期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现收现付”“差额拨付”,投保对象为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计划内和计划外临时工、征地带劳工、亦工亦农和计件工资的职工。投保标准为年工资总额的28%,即单位每月为每个职工缴10元~12元,个人缴1.5元~2元。1987年,对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退休金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统筹。固定工从1990年起开始全面参保。全县参保缴费人数从1984年4000多人发展到1990年17882人,退休人员从2000多人增加至4124人。
1991~1994年,建湖县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精神,不断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全县参保人数逐年稳定增加。至1994年,全县实际参保人数已达46732人。
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建湖县深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到四个统一,即对各类企业和职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在制度上首次执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制度;在基金管理上,首次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新型管理模式。全县参保覆盖面明显增大,参保人数达到46788人。1995年初,县劳动保险公司建司10周年,国家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专门发来贺电;《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盐阜大众报》等全国10多家媒体就建湖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分别作了报道。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后,建湖县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并轨: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需满10年一律改为需满15年;改变养老金发放模式,在当时全国50%社会化发放的水平上,县域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100%社会化发放,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巩固“统账结合”的模式;对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全面执行“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三位一体”的新体制。由于全县工交流通企业改制深化,下岗分流人员增加,2004年参保缴费人数回落至45962人,养老金支付出现危机。
2005年起,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基本平衡的原则,逐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建立起适合县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截至2008年底,全县进一步扩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在原有参保对象的基础上向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村(居)干部及种植养殖大户延伸,参保人数达到69868人。全面推进“核征制”征收新机制,认真清理企业历年欠缴保险费,使基金征收呈递增趋势。当期征缴2.23亿元,实现社保基金收支平衡。从2005年起,连续4年出台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优惠政策,累计接续关系6575人。从2004年起,连续5年较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从2005年度的人平612元提高到2008年的995元。加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步伐,社会化管理服务率已达98.2%。继续把“保发展”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全县1.78万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均能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连续8年巩固100%社会化发放的成果。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养老保险改革分别于1992年7月、1994年3月启动,详见第四十二章第五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第六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节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84年,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全额财政拨款单位的全民干部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工作,1986年人均医疗费为50元,1988年人均医疗费增加到80元。1994年9月,县政府出台《建湖县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建立企业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1996年12月,成立建湖县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和建湖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前者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后者为医改办下属副科级全民事业单位,具体经办职工医疗保险业务。2001年7月,县医改办被撤销,其职能划转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县医保中心并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7年1月,县内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改革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运转机制,有效保障广大职工基本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单位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组成,前者用于支付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后者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实行“三段直通”的方法,即参保职工患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由职工自付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按年度计算,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金额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仍按一定的比例支付,个人负担的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升高而降低。
1999年,在全市首家出台《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既保证老干部的医疗,又保证新的医改政策执行到位。
2001年4月,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①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用人单位缴费率调整为8%,职工个人缴费率仍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仍不缴费。②改进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办法。按照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的原则,以及前3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建立专项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全年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专项统筹基数为3600元/年,其中1620元划入个人医疗账户,专门用于门诊医疗费用。③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在全县参保人群统筹基金总额中划拨10%和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中每人每月提取5元(包括退休职工),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④医疗保险基金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根据省统一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从2001年1月1日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医改部门每月6日前将有关征缴对象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据汇总提供给地税部门,作为地税部门征缴依据,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⑤实行定点药店制度。在县城确定1~2家定点药店,参保职工既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取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2002年8月,适应企业改制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县政府出台《劳动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劳动人事关系代理人员,均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了全县劳动人事代理人员想参保无政策的难题,当年参加医疗保险的达1000余人。
2005年11月起,对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人员,按“自愿参保、多渠道筹资”原则,采取财政、企业及主管部门、个人三方筹资的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负担480元,实行逐年缴费的方式,按月从养老金中代缴,享受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账户金和统筹支付相关待遇,解决了全县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医”问题。
2006年6月,为解决城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工作,县政府出台《建湖县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和《建湖县城镇居民医疗统筹救助暂行办法》。对县城(含近湖镇)常住人口(在县城有相对经济收入、有固定住所、常住半年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近郊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者,均列为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对象,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建立健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2个平台,将城镇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年底参保居民达30117人,其中近400人次享受统筹待遇,统筹基金支出90多万元。是年11月,就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县规定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均需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费用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其费用由农民工个人缴纳。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是年全县参保农民工达3000人。
2007年8月,县政府出台《建湖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居民及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具体规定,扩大城镇居民参保范围,提高大病补偿标准,建立免费健康体检制度。是年,参保学生达6.85万人,参保居民达3万人。
2008年7月,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及其他相关医疗保险文件精神,本着“降低门槛,提高待遇”的原则,县政府出台《建湖县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具体意见》。公务员补助基金按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缴纳,主要用于补助大额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工伤、生育医疗费等支出。是年7~12月,有1500人次享受到补助待遇,支出补助基金63万元。企业补充保险参照公务员补助政策执行。经过几次政策调整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待遇大幅提高。
2008年建湖县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表3-1
结报标准 |
5000元以内 |
5000~10000元 |
10000~30000元 |
30000~200000元 | ||||
类别 |
住院起付段 |
个人支付 |
报 销 |
个人支付 |
报 销 |
个人支付 |
报 销 | |
在职人员 |
20% |
80% |
15% |
85% |
10% |
90% |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的医疗费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 |
退休人员 |
10% |
90% |
7.50% |
92.50% |
5% |
95% | ||
备 注 |
1.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转县外诊治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次均为500元;在县内二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以后每次均为200元;在县内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以后每次均为100元;家庭病床一个疗程起付标准为100元;长期异地就医的,在三级及其以上医院视同外诊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二级及其以下医院视同县内二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 2.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补助50%;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补助60%;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应由个人支付部分补助70%。 |
2008年11月,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县城镇居民及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补偿待遇等情况,出台《建湖县关于进一步调整城镇居民及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提高城镇居民及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即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元,中小学生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0元,而个人缴费不变。为使医疗保险更加体现关爱民生、普惠于民,有效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城镇居民在原来分段结算待遇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年医疗费用限报标准同步提高到10万元;中小学生在原来分段结算待遇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年医疗费用限报标准同步提高到20万元。结合年度医疗救助,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率达到65%以上,中小学生补偿率达到75%以上。同时,全县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段由原来的300元降低到200元,封顶线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建立意外伤害死亡赔付机制,对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可给予一次性死亡补偿金1万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5年启动实施。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卫生、财政、审计、劳动、民政、监察、物价、药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镇两级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结报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2006年,各级政府逐年增加投入,新型农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逐步上升,结报比例和封顶线也随之相应提高,农民参合率不断提高。2008年,全县农民参合率达99.17%,76.3万人次得到结报补偿。2006~2008年,补偿金额累计4500多万元,位居全市前列。详见第四十三章第七节《事业管理》。
第三节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1986年10月,县劳动局、工商局、农行、建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出《关于收取“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有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办法。1992年10月,失业保险覆盖面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街道办企业中城镇户口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9年1月,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覆盖面由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3%,其中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至2008年底,全县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及县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57602人,累计收缴失业保险金8477.95万元。全县严格按照基金使用、发放救济规定,为28584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4545.7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由90年代初的55元/月上调到2008年底的284元/月。
第四节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94年7月1日,县政府印发《建湖县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处经办。2000年企业改制后,县内使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趋减,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有所下降。至2008年底,全县累计有6904名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费补助标准:1994~1997年规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额,顺产和难产(指剖腹产)分别补偿4个月和6个月,对多胞胎生育和晚婚女职工相应增加1个月的补偿标准。1998年,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顺产、剖腹产分别补偿6个月和8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此标准至2008年未变。
第五节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1992年9月,县政府下发《建湖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项目。工伤保险业务由县劳动局监察股行政认可,社会劳动保险处工伤生育科作业务结算,县内工伤保险业务逐步循序开展。1992~2002年,全县工伤保险业务首选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建筑、花炮、化工、机械等行业中试行。2003~2008年,建湖县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完善。200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施行。全县工伤保险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完善体制扩大范围,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提高,全县工伤保险制度进入法制化运作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