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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法刑弃灰于街者与文明垃圾观

发布日期:2011/10/17 14:37:47  阅读:4420  【字体:
 
 
 
    记不得是什么时候,细想起来或许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全民“批林批儒”的热潮中,我在哪一本书上看到一句话,当时印象就很深刻,这么多年下来竟然一直萦绕于怀,那就是“殷法,刑弃灰于街者”,当时理解的意思就是“殷商有一条法律,那就是把灰倒在街上的人要处以刑罚”。但后来怎么也想不起来在哪里看到的,当然自己也没有觉得查出它的急切。前不久,看到一则新闻,是说日本人认为中国人如厕,不把便纸弃于坑而是弃于纸篓,实在太不文明。也不知道哪根筋搭上了“刑弃灰于街者”,于是借助百度,很快就知道这句话出自《韩非子·内储说上》,自己也一下子想起来是在评法批儒时买的《韩非子选》里看到的。
 
    韩非子,我青少年时代还是蛮钦佩他的,这当然是与那时主流导向对他的推崇直接相关的,不过也真心觉得他的理论使秦始皇成就一统天下的大业,功莫大焉,只是当时即已为他可惜,这么一个胸怀大志、谋略超群的人,最后竟然被自己那个卑鄙龌龊的同学李斯陷害,死在秦人的大狱里,无怪司马迁说:“韩非知说之难,为《说难》书甚具,终死于秦,不能自脱。”(《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卷63)不过,随着我对秦始皇看法的变化,对这位韩非也由钦佩转而厌恶与痛恨,觉得他不但应该对秦始皇一统天下后的暴虐万民负责,甚至应该对秦亡之后两千年中国“君主至上,君权至上”的封建政治体制负责。有时对他死在秦人大狱中竟然有几分快意,感到这或许就是天谴这条君主吠犬的一种方式,人们常说是:“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即刻就报。”没承想,这韩非是现时报,看来恶贯满盈者其报应也是立时就到。这当然只是我个人对韩非的看法,不想去硬性影响别人,不过,韩非的论辩之术我仍然是钦佩的。
 
    一般认为,《内储说》(分上下两篇)与《外储说》(分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四篇)是韩非为了写作而搜集的历史资料、传说故事、寓言警句等,也有人认为其中有些是韩非自己编造的,不过这种写作方法与今天很多老师教学生建立的论据库颇为相似。自然,韩非并没有想到,在今天许多人看来,他的那套“惨礉(hé,苛刻)少恩”的理论早已进入历史的“灰”堆,而他的这些论据库却仍然有着极高的研究价值。说这么多,看似拉杂,但也属自然,我想让大家明白“殷法刑弃灰于街者”此语出处,更想让大家明白这个出处是否有价值。好了,这下来看看《内储说上》里的有关记载吧。
 
    关于“殷法刑弃灰于街者”,在韩非时代已经有了不同的说法,《内储说上》中就记载有两说: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孔子的学生)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遮蔽,这里指灰飞扑面)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至亲宗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遭受)所恶,此治之道。”
 
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公共道路)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严酷)也?”(孔子)曰:“无弃灰,所易也;断其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涉及)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再看到这段记载时,才知道自己对“殷法刑弃灰于街者”的理解,实际是孔子的理解。在孔子看来,殷法是很有价值的,这可能倒不是因为孔子为殷人之后,而是殷人立法的基点合乎孔子所赞叹的“知治之道”。
 
    “刑弃灰于街者”合乎“知治之道”,其一在于重在“防微杜渐”。孔子说“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意思就是说引导百姓从小事做起,从最容易做的事做起,这样就不会发展到做大的恶事。《诸葛亮集》中载有刘备劝诫后主刘禅(就是那位阿斗皇帝)的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三国志·蜀书·先主传二》裴松之注)大体也就是这个意思。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基于这样的出发点,一心导民向善,可谓用心良苦。按照《内储说上》中的另一则记载,秦孝公时商鞅变法,也基于此意而“重轻罪”,就是重罚轻罪者,商鞅名之曰“以刑去刑”,韩非子的评论是:“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这些立法理念,都立足于“防微杜渐”,也可以说是从根本上着手防止犯罪。现代的立法理念似乎是宽容轻罪,轻罚重罪,从某种意义上看,实际纵容犯罪,鼓励犯罪,也不为过。
 
    防患未然则是“刑弃灰于街者”合乎“知治之道”的第二个关键基点。这与“防微杜渐”有一致之处,但还是有着重要区别的。《论语·颜渊篇》里记载孔子一段话,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说的当然很谦虚,说判决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如果说我有什么比别人强一点的话,那就是我总是想办法让诉讼不要发生。殷人也好,商鞅也好,防患未然,是通过“以刑去刑”,通过刑法的威慑力量来减少犯罪的,不过孔子则是主张教化百姓来减少犯罪,他有一个重要的主张常常被人们或者说被制定政策的人们视而不见,那就是“不教而诛,谓之虐”(《论语·尧曰篇》)所谓虐,就是暴政。这种理念在今天就是“刑法正义”的主张,这样看来殷法以刑其所易去者,作为一种教之手段,使其避免犯下大罪,也正因为如此,孔子才会说其“知治之道”。不过这里我还是想说,其实,这里的孔子只是韩非这类法家们塑造出来的孔子,孔子之语也只是韩非之语,对这种“以刑去刑”的思想,孔子是不可能赞同的。如果要寻找相通之处,我想,那就在于都有“防患未然”的因素,在手段上则是完全不同的,而这里手段的差别实在就是原则的差别。
 
    正是在怀疑到韩非为我们塑造了一个法术超然的孔子的时候,我想到韩非假借孔子对殷法立法基点的理解,可能并不合乎殷法之本意。古人的垃圾大约不会象我们今天有那么多自己制造的杂物,这里的“灰”应该就是草木灰之类,那么灰应该入田为肥料,而不应该弃于街道之中,在田为肥,在街则为垃圾,既不美观又会引发纠纷,更重要的是弃灰者不知爱惜资源,正如后来一位伟人所言:“贪污与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日本人究竟文明不文明暂且勿论,至少发动侵略战争时不能算文明,至少死不认罪不能算文明,至少总在算计别人口袋里的东西不能算是文明,但是日本对垃圾的处理很合乎文明之道,也合乎殷之法。据报道,日本的垃圾分类相当精细,回收及时。最大分类有可燃物、不可燃物、资源类、粗大类,有害类,这几类再细分为若干子项目,每个子项目又可分为孙项目,以此类推。横滨市把垃圾类别由原来的五类更细分为十类,并给每个市民发了长达27页的手册,其条款有518项之多。试看几例:口红属可燃物,但用完的口红管属小金属物;水壶属金属物,但12英寸以下属小金属物,12英寸以上则属大废弃物;袜子,若为一只属可燃物,若为两只并且“没被穿破、左右脚搭配”则属旧衣料;领带也属旧衣料,但前提是“洗过、晾干”。不过,这与德岛县上胜町相比,那就是小巫见大巫了。该町已把垃圾细分到44类,并计划到2020年实现“零垃圾”的目标。有人举例,一只香烟盒其间的纸盒 外面包的塑料薄膜 以及封口处的那圈方便拆开的装置。这件香烟盒就要分3类。那条拆开口含有金属物质 盒子是纸 薄膜是塑料。所以这件东西就要分3类。更为重要的是,虽说日本在垃圾处理方面有完整的法律系统,但垃圾管理背后的强大支撑:“公众参与”。“日本不仅将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法,还将有关节能与环保知识确定为中小学的必修课程,根据1981 年日本环境协会的调查,分别有50%、46%和40%的小学、初中和高中开展了与环境教育相关的教学活动。同时,日本通过建设环境教育馆、环保俱乐部,编制通俗环保教材,成立环保民间组织等多种方式来提高公民资源环境意识。日本的多数生态工业园设有专门的产学研合作基地,日本许多企业建有面向全社会开放的环境教育场馆,开展各种环境教育活动。”(转引自中国环保网)
 
    有人说,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同时,还可以说,垃圾处理体现国家管理水平,体现国民教育与整体素质,也许从这个意义上看,殷人之“刑弃灰于街者”会给我们以许多启发。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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