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雅释例》一书的文化历史介绍
《尔雅释例》一书的文化历史介绍
《尔雅释例》一书的文化历史介绍
《尔雅释例》,五卷。清陈玉澍著,成书於光绪十六年(一八九〇)。一九一九年曾刊於《国故》杂誌一至四期,另有一九二一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排印本。
陈玉澍(一八五三——一九〇六),原名玉树,字惕菴。江苏盐城人。清代训詁学家、经学家。其父陈松巖善治毛诗。陈氏幼趋庭训,读书辨志,博闻《诗》义。虽家境清寒,仍耽学乐道。著《毛诗异文笺》,极获王先谦称许,刊入《南菁书院丛书》第五集。以后随经学家黄以周精习小学,潜研经训。又以府学廪生,举光绪戊子科优贡,旋中本科举人。曾任盐城尚志书院山长,南京两江师范学堂教务长。所作诗文指陈时事,激昂慷慨,一抒反帝爱国之志。所著除《毛诗异文笺》十卷外,还有《尔雅释例》五卷、《后乐堂诗文集》。生平史料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百五十八、《续碑传集》卷七十五。
陈氏以为,钻研经籍,应读《尔雅》;辨言观古,惟赖故训。《尔雅》一书,真可谓六籍之检度、百家之管钥。然其义例晦蒙,詰詘为病,故即通达如刘向、刘歆父子,犹且嘆息。清儒於诸经多有释其例者,而於《尔雅》却未之及;注《尔雅》者甚多,然於其释义之例亦皆未之及。陈氏遂从光绪十四年(一八八八)十月起,广涉《尔雅》今古注疏,歷时二载,至光绪十六年(一八九〇)九月,始成《尔雅释例》五卷。书成之后,曾邮寄黄以周。黄嘆其精核,欣然作序,谓此书“标明纲格,统括大归”。然此书一直未得刊行。直至其侄陈钟凡考入北京大学,将此书遍謁方家,甚得好评。一九二〇年,南京高等师范学校顾实从《国故》杂誌读到此书,“诧为杰作”,遂将全稿付梓。因今本《尔雅释例》卷首有顾实《校印〈尔雅释例〉序》,黄以周《叙》,陈玉澍《自叙》,及陈钟凡《后叙》。
《尔雅释例》五卷,共得《尔雅》释义之例四十五条。
卷一:①有假借无假借例,②经文在上在下例,③上下皆经文例,④经有异文而《尔雅》并释例,⑤《释训》释《诗》例,⑥文同训异例,⑦文异训同例;
卷二:⑧训同义异例,⑨训异义同例,⑩相反为训例,⑾同字为训例,⑿同声为训例,⒀两句相承例,⒁转相训例,⒂《释地》四篇例,⒃《释草》七篇泛言例;
卷三:⒄《释草》七篇专释例,⒅《释兽》、《释畜》二篇例,⒆用韵例,⒇名同文异例,文同义异例,义同文异例,文同形异例,名同义异例,名异义同例,物异名同例,名异物同例,蒙上文而省例,一字重读例,因此及彼例,举此见彼例,《释乌》、《释兽》、《释畜》言雌雄牝牡例,语助例;
卷四:衍文宜删例,脱文宜补例,错简宜正例,上下互误例,涉上下文而误例,误以上文属下、下文属上例;
卷五:形近致误例,不当分而误分例,不当合而误合例,郭氏改经例,《释文》改郭例,附益例。
从全书看,卷一、卷二主要探究《释詁》、《释言》、《释训》三篇释义之例,卷三主要探究《尔雅》其餘各篇之义例,卷四、卷五主要为校正《尔雅》脱衍误乱之例。但各卷分类不甚严密。
此书多有创见,使读《尔雅》者有条贯可寻,并可借此正确理解《尔雅》训释,而不为前人误注所惑。如“文同训异例”指出《释詁》、《释言》两篇,有同文异训而并列一处者,书中“辟,法也”,“辟,罪也”;“妃,合也”,“妃,匹也”,“妃,对也”,“妃,媲也”等皆是。以此例推之,则知《释詁》“寀,官也”,“采,事也”两条中之“寀”当作“釆”。作者谓:“寀训官,官又训事。寀即采也,官即事也。《书。尧典》:‘畴咨若予釆。’马注:‘采,官也。’《史记。司马相如传》:‘以展采错事。’《集解》引《汉书音义》曰:‘釆,官也。’《汉书。刑法志》注、《文选。嵇叔夜答何劭公诗》注并引《尔雅》‘采、寮,官也’,字正作采。”
再如“文异训同例”指出《尔雅》有文虽异而实相通者,《释詁》有“皇、王,君也”,皇、王古字通;“京、景,大也”,京、景古字通;“篤、竺,厚也”,篤、竺古字通,等等。以此例推之,则知《释詁》“禧、誥,告也”之“禧”当作“祰”。作者谓:“禧训福、训吉、训礼吉,从无训告者。……《说文》、《玉篇》并云:‘祰,告祭也。’祰训告,与下文誥训告同。”
又如“相反为训例”指出《尔雅》有以反义词为训释者,《释詁》有“繇,忧也”,“繇,喜也”,“忧”与“喜”义反;“落,始也”,“落,死也”,“始”与“死”义反。以此例推之,《释詁》有“康,静也”,“康,安也”,《释言》有“康,苛也”,苛扰与安静义正相反。郝懿行不知此义,引“康谓之蛊”,谓康乃细碎之物,与苛细、苛扰义近,其说甚谬。俞樾不明此义,遂释康为抗,释苛为荷,此说亦迂曲不可通。
《尔雅释例》的不足之处是:
一、五卷中前三卷主要为释义之条例,后二卷主要是校勘之例证,如“衍文宜删例”,“脱文宜补例”,称为释义体例显为不妥。
二、条例过於繁杂,如“文同训异例”可与‘训异义同例”合併。前文所举陈氏据“文同训异例”而作的推断,实际上他已同时在应用“训异义同例”。如不承认“训异义同”,则其推断根本不能成立。至於陈氏所言“詁、言、训”以外诸篇之例,与王国维《尔雅草木虫鱼鸟兽名释例》(《观堂集林》卷五)相比,亦略逊一筹。
三、有些地方说解失当。如语助例”认为《释训》“徒御不惊,輦者也”之“不”为语词,故《释器》“不律谓之笔”之“不”亦为语词。其实“不律谓之笔”条郭璞已注:“蜀人呼笔为不律也,语之变转。”郝懿行亦曰:“不律者,盖笔之合声。”近人林语堂《古有复辅音说》则将“不律谓之笔”作为上古有复辅音〔pl〕之例证,故“不”不当释为虚词。
研究《尔雅释例》的有胡朴安《中国训詁学史》(北京中国书店影印,一九八三年)的有关章节,闻惕《〈尔雅释例〉匡谬》(见清华大学研究院一九二六至一九二七年出版的《实学》第一、三、五、六、七期)。
转自中国传统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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